臺灣地區臺灣地區,又稱為臺澎金馬、臺閩地區、自由地區,是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中華民國政府現行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1][2]。在現行中華民國法律中,其相對概念為「大陸地區」[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出於一中原則以「臺灣地區」代稱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全部區域,以表示否認後者的主權國家地位。 名詞歷史中華民國政府遷台至1980年代1949年12月,由於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與中国共产党領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隔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形成,此後中華民國方面多使用「自由地區」指稱政府統治區,並稱政府未統治之區域為「淪陷區」。此時期「大陸」或「淪陷區」範圍包含外蒙古,但主要指涉對象仍為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範圍。中華民國政府統治範圍隨時間演進亦有微小變化,主要變化有:1955年大陳島撤退,浙江省僅剩之台州列岛被中國人民解放軍佔領。中華民國實際控制的南海部分島礁,先後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汶萊佔領,現僅剩東沙群島、南沙群岛之太平島與中洲礁,由高雄市代管。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故在1966年修訂作為憲法附加條文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其中首次將「自由地區」寫入條款。此外,政府亦會使用「復興基地」一詞,意指中華民國在臺澎金馬東山再起,例如1987年的《復興基地居民赴大陸淪陷區探親辦法》。 中華民國政府在此時期亦會使用「臺灣地區」一詞,「臺灣地區」在此時期僅包含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並不等同於「自由地區」,其主要原因為臺北市與高雄市分別在1967年與1979年升格為直轄市後脫離臺灣省,但許多政策上仍將其視為一體,故使用「臺灣地區」作為統稱,例如1987年發布的《臺灣地區解嚴令》。位於福建沿海的金門及馬祖,則因位處與中华人民共和国軍事對峙之前線而實施戰地政務,通常政策上會分開指稱或合稱為「金馬地區」,例如金馬戰地政務下的通行證制度[4][5]。
1990年代至今1990年代隨著冷戰結束,海峽兩岸關係開始緩和。隨著中華民國解除臺灣地區戒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之國策,兩岸交流日漸頻繁。 中華民國方面制定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等規範海峽兩岸關係的新法律。在此系列法律之中均定義「自由地區」以及「臺灣地區」為「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地區」;並與中华人民共和国統治之大陸地區與港澳地區相對。法律條文之外,目前中華民國政府各機關對於表示其有效統治領土的用詞不一,主要包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則在制定《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後開始將「台湾地区」寫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台湾地区」為指稱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地區的單一用詞。 認知差異對「臺灣地區」一詞的認知,依各方立場解釋不同而有差異。
各方定義的「臺灣地區」行政區劃比較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在臺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附屬島嶼成立臺灣省,並將南海诸岛劃入廣東省,後析出其部份地區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早期將海南特別行政區併回广东省而後又於1988年設立海南省。中華民國則在1967年起陸續設立了6個直轄市,併將實際控制的南海島嶼劃入高雄市。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註釋参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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