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沛·阿旺晋美
阿沛·阿旺晋美(藏語:ང་ཕོད་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威利转写:nga phod ngag dbang 'jigs med,藏语拼音:Ngapoi Ngawang Jigme,1910年2月1日—2009年12月23日),原名霍康·阿旺晋美(藏語:ཧོར་ཁང་ངག་དབང་འཇིགས་མེད་)[1],西藏拉萨人,藏族,西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噶廈长官噶倫(兼昌都总管),昌都战役中消極抵抗。向中国人民解放軍投降後獲釋,代表拉萨與北京簽訂《十七条协议》。後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首任主席;1955年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将军衔。曾先后长期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會長,為副国级领导人。2009年12月23日病逝于北京,享壽99岁[註 1]。 家庭他是有蒙古族血統的霍康家族阿尼霍康·強巴曲珍的私生子,於1910年2月1日出生在今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甲玛乡的加瑪莊園,名为霍康·阿旺晋美。[1][2][3] 他於1935年娶貴族宇妥家的阿沛·才旦卓嘎为妻[4],才旦卓嘎是阿沛·薩旺欽波噶倫的遺孀,婚后他以阿沛家族继承人身份正式承袭阿沛的姓,改名为阿沛·阿旺晋美,进入贵族行列[2][5]。兩人育有12个子女(7女,5子)。
生平![]() 1910年至1927年,他帮助母亲管理加瑪莊園。1932年至1935年,服役於藏軍仲扎玛尕兵营,历任班长、排长、营长(官階五品)。[7]婚後的1936年至1959年,为昌都粮官、民事法官、孜本(审计官)、昌都总管,西藏噶厦噶伦,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直辖)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副主任。 ![]() 1951年任西藏噶厦赴北京谈判的首席代表,同中央人民政府代表签订了《十七條協議》。1952年至1959年,任西藏军区第一副司令员。1959年至1964年,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西藏自治区筹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西藏军区副司令员,国防委员会委员。1964年至1965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筹委会代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国防委员会委员。 ![]() 1965年至1979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西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西藏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副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79年至1981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1年至1983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3年至1987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西藏军区副司令员。1987年至1993年,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3年3月至2009年12月,任全国政协副主席。2004年,海内外一批关心、热爱西藏文化的人士成立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在社会各界的推荐下,阿沛不顾年迈体弱,亲任会长。2009年12月23日16时50分,阿沛·阿旺晋美因病在北京逝世,享壽99岁。[8]。 評價藏人對阿沛的評價隨時代不同而褒貶不一。[9]新華社发出的讣告稱阿沛為「伟大的爱国主义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藏族人民的优秀儿子,中国民族工作的杰出领导人,中国共产党的亲密朋友」[8] 注释
參考文獻
延伸阅读悼念文告
外部链接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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