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中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已撤销的行政区,在今广东省南部。
1952年置,粤中行署驻江门市。辖三埠镇(县级);原西江专区所属高要、广宁、四会、新兴、罗定、云浮、郁南、德庆、封川、开建10县;原珠江专区所属中山、顺德、南海、三水、番禺、东莞、宝安7县;原东江专区所属博罗、龙门、增城3县;原粤中专区所属新会、鹤山、高明3县和原属广西省平乐专区的怀集县;由宝安、东莞、中山3县所属海岛合并设渔民县。粤中行政区共辖25县1镇。
1953年,撤销三埠镇,并入开平县(属粤西行政区);原中山县的石岐镇改设石岐市,由省直辖;渔民县改名珠海县。1955年,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民政厅8月18日的报告,同意行署驻地由江门市迁往佛山市[1]。
1955年10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撤销粤中行政区等四个行政区。1956年,报告获得批准[2],原粤中行政区的辖县划归佛山、高要、惠阳3专区:
- 将高要、新兴、云浮、罗定、郁南、开建、封川、怀集、广宁、四会、德庆11县划归高要专区;
- 将南海、番禺、顺德、中山、珠海、新会、鹤山、高明、三水9县划归佛山专区;
- 将博罗、宝安、东莞、增城、龙门5县划归惠阳专区。
注释
参考文献
- 戴均良等. 《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5 (中文(简体)).
- 史为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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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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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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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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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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