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西僮族自治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省旧行政区划名,在今广西壮族自治区境。
1956年由桂西僮族自治区改置(副省级),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南宁市。辖
1957年,镇都县改名天等县。1958年,成立省级广西僮族自治区,同时撤销桂西僮族自治州。百色、宜山2专区由广西僮族自治区直辖;复设邕宁专区,原由桂西僮族自治州直辖的1市、14县、1自治县划归邕宁专区。
参考文献
- 戴均良等. 《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5 (中文(简体)).
- 史为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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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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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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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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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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