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东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已撤销的行政区,在今广东省东部。
1952年置,行政公署驻潮安县(今潮州市)。辖原潮汕专区所属潮安、饶平、南澳、澄海、潮阳、惠来、普宁、揭阳8县;原东江专区所属惠阳、紫金、河源、龙川、海丰、陆丰6县;原兴梅专区所属梅县、蕉岭、大埔、丰顺、五华、兴宁、平远7县。粤东行政区辖21县。1953年,以潮安县的潮州镇改设潮州市,由省直辖,行署迁此。
1955年,国务院批准广东省民政厅8月18日的报告,同意粤东行署驻地由潮州市迁往汕头市[1]。10月,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向国务院提交报告,请求撤销粤东等四个行政区。1956年,报告获得批准[2],粤东行政区辖县分別划归汕头、惠阳2专区:
- 将潮阳、澄海、潮安、大埔、饶平、南澳、惠来、普宁、揭阳、丰顺、五华、兴宁、梅县、平远、蕉岭15县划归汕头专区;
- 将惠阳、河源、龙川、紫金、海丰、陆丰6县划归惠阳专区。
注释
参考文献
- 戴均良等. 《中国古今地名大词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5 (中文(简体)).
- 史为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1949-2002)》.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6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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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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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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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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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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