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中南行政区、鲁中南行署区、鲁中南区是中共政权于1948年在山东省设立一个的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是为山东省下辖的三个行政区之一[1],后撤销。
1948年夏,华东野战军已攻占山东省除济南之外的大部地区。中共政权出于支援日后战争需求的考虑(即支援济南战役、淮海战役),对鲁南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进行调整。7月17日,中共中央华东局合并鲁中、鲁南区党委,成立鲁中南区党委;鲁中、鲁南军区合并为鲁中南军区。7月20日,山东省政府决定鲁中行署、鲁南行署合并为鲁中南行政公署,鲁中南行政区由此建立。同时,滨海专署、冀鲁豫边区第一专署划归鲁中南行政公署领导[2]。1949年7月25日,鲁中南行政区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专区更名为泰山专区、沂蒙专区、尼山专区、台枣专区、滨海专区、泰西专区[3]。除以上六个专区外,1949年时,另辖新海连专区,以及一个直属市——济宁市。共计48个县,1个普通市[1]。
195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依照政务院的《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编制方案及山东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决议,由华东军政委员会呈政务院批准,做出《关于撤销行政公署合并专员区及调整若干市、县行政区划的决定》[4]。当年6月1日[5],正式撤销鲁中南行政公署。各专区由山东省直辖。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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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副省级城市 | | 图为15个副省级城市(红色表示)以及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黄色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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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行署区级自治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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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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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副省级行政区”并非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区划类别,也不属于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划类型。以上15个副省级城市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统计中均列为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行政级别有争议的伊犁州则列为 地级行政区( 自治州)。 (1)副省级城市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市直机关、市辖区的行政级别比照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市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市级正职为副省部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为正地厅级,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依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规定为“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俗称“正局副厅级”)。 (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历史上曾明确为行署区级自治州,但1980年代以后其行政级别、管辖地区权限等问题失去法律法规依据。目前该州自称为副省级建制,但该州州长、人大常委会主任按正地厅级配置, 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按副地厅级配置。详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地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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