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户杂户是中國北朝至唐代、日本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律令制度下的一种户籍,因服杂役,所以称为杂户。 中国的杂户杂户依据从事的劳役和地位不同又分为:隶户、细茧户、罗户、绫罗户、金户、牧户、工户(百工)、乐户、营户、府户、军户、屯户、伎作户(会伎巧)、平齐、僧祗、佛图、驺卒等等。其来源为官府强制征发、战俘与驱掠人口和罪犯及家属。父子世代相传,不能作官改业,“一从罪配,百世不免”,与奴隶同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 十六国及北魏时期,杂户不入县籍,而是“单立户籍,书以赤纸”。由于杂户不入县籍,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但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杂户虽然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1][2] 公元577年(建德六年),北周武帝宇文邕颁布诏令宣布"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即将杂户废除,地位等同平民。但实际上杂户并未自此而绝,原先的杂户赦免了,但是新的杂户又再次形成。唐代杂户有户籍,进丁受田,大约等同于平民,但是赋税比平民要重,每年都要服杂役七十五天,地位在官户、奴婢之上,经济基础上胜于诸类贱民。[1][2] 日本的杂户组成日本杂户制度的起源被认为与来自东亚大陆的渡來人技术者有关,其名称来源于唐朝律令制中相同名称的制度。在大化改新废除部民制之后,部分渡來人“部”保留为品部或杂户,主要在军事技术领域为朝廷服务,以确保武器生产技术的传承。根据日本律令杂户并未被视为贱民,然而杂户并未像公民或品部那样被编入普通户籍,而是编入称为“杂户籍”的特殊户籍中,身分与技术一同世袭化,并直接附属于官司,这种地位使其待遇接近于贱民(但部分杂户通过功劳也能获得位阶)。另外杂户与普通公民一样,需缴纳田赋。 在律令制下可以确认的杂户包括:[3]
此外,还有记载显示存在鞍作一类杂户,但具体详情不明。 职役杂户主要居住在靠近都城的畿内及其周边诸国,其形态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作为服劳役的代替,这些杂户部分免除了调和杂徭等课役,并且免除了兵役。然而,与品部相比,杂户承担的劳动更加繁重,待遇也较为严苛。 废除随着时代的推进,为了减少贱民身分,杂户逐渐被解放并编入公民的户籍。例如,天平16年2月12日(744年3月30日),日本发布了全面解放马飼杂户的诏令。这一诏令规定,原杂户所使用的特殊姓氏被改为一般性姓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行政整理的一部分,同时也与当时东大寺大佛建立的需求相关。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解放是为了利用杂户的技术力量来完成大佛的建造。 但其后,在天平胜宝4年2月21日(公元752年3月11日),朝廷宣布对废止前的旧杂户籍进行调查,以确认并登记曾为杂户的人群,并使他们继续从事原先的职业。此外,在此之前一年,还曾下达过太政官符,要求此前与杂户一同被解放的马飼,在履行相应数量的杂徭义务的替代形式下,在马寮交替进行工作。这些命令被许多人解释为杂户制度的复活,并成为将天平16年废止杂户制度的诏令视为一时之举的依据。 然而,为执行上述命令而进行的旧杂户籍调查,实际上反映了在废止杂户后,这些被编入公民籍的旧杂户群体已无法再被明确掌握。因此可以推测,在天平16年的改革中,并未预设杂户制度的复活,说明当时杂户的废止可能是全面性的政策,但由于杂户所负责的军事物资的生产,不同于品部生产的奢侈品或高级产品,这些军事物资在民间几乎没有需求,或者受到了禁止。这种情况导致物资供应和技术传承出现问题,从而在天平胜宝4年进行了政策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旧杂户的身份并未从公民重新降为杂户。这可以通过天平胜宝年间及之后未再创建杂户籍的事实来证明。即使这些旧杂户被征用,也是在律令所规定的杂徭范围内为官府服务。在《延喜式》中提到的杂户有木工寮锻户372户,左马寮飼户166户,右马寮127户,兵库寮杂工户310户,但这些人实际上被视为接受官府供养的平民,可以说杂户制度在天平16年已事实上废止,之后逐渐失去实际意义,仅保留为名目化的形式。 参考资料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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