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国家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按照水利风景资源即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分级,经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的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水利风景区有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6类。[1][2]
2001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布首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3]。2023年2月1日,水利部公布第二十批国家水利风景区名单后,中国已建成国家水利风景区921家[4][5]。
列表
截至2023年2月,共有国家水利风景区921家。以下名单来自“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网站[6],名称与公布文件中的不完全一致,按水利风景区的行政隶属及公布批次排序。
水利部(共2家)
长江水利委员会(共3家)
黄河水利委员会(共23家)
淮河水利委员会(共4家)
海河水利委员会(共2家)
松辽水利委员会(共2家)
太湖流域管理局(共1家)
北京市(共3家)
天津市(共2家)
河北省(共24家)
山西省(共19家)
内蒙古自治区(共29家)
辽宁省(共12家)
吉林省(共31家)
黑龙江省(共32家)
上海市(共5家)
江苏省(共66家)
浙江省(共42家)
安徽省(共43家)
福建省(共41家)
江西省(共48家)
山东省(共97家)
河南省(共44家)
湖北省(共29家)
湖南省(共43家)
广东省(共14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14家)
海南省(共5家)
重庆市(共15家)
四川省(共48家)
贵州省(共34家)
云南省(共23家)
西藏自治区(共3家)
陕西省(共41家)
甘肃省(共29家)
青海省(共13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共12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3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10家)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