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
25°02′15″N 121°33′50″E / 25.037525°N 121.563782°E
臺北市政府(簡稱:北市府)是中華民國臺北市的行政機關,在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直轄市自治的行政機關,並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臺北市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 作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的歷史沿革,最早可追溯至1920年,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府施行臺灣市制時所成立的「臺北市役所」。1967年7月1日,直轄市臺北市成立,並新設直轄市行政機關「臺北市政府」。1968年7月1日,原屬臺北縣的內湖鄉、南港鎮、木柵鄉、景美鎮和原屬陽明山管理局的北投鎮、士林鎮併入臺北市(直轄市),確立今日的臺北市轄域。 沿革
辦公廳舍1920年臺北設市初期,先以城北小學校部分校舍作為臺北市役所的辦公廳舍。1940年,遷入興建完成的新廈(今行政院大廈)。1945年台灣光復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臺灣,由於原臺北市役所廳舍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充作辦公廳舍,甫成立的臺北市(省轄市)政府改以舊建成國民學校校舍作為辦公場地。1980年,信義計畫區開始進行開發,臺北市政府選擇於此興建臺北市政大樓。 臺北市市政大樓為信義計畫區的地標之一,整棟建築呈「雙十」型狀,座落於仁愛路尾端。樓高12層、地下2層,是開放式辦公場所,樓地板總面積計有19萬5千多平方公尺,約相當6萬坪,30餘個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進駐,在此辦公的臺北市政府人員共約有6千人。 2005年10月,臺北市政府新聞處舉辦市民票選「臺北市十大建築」活動,臺北101、美麗華摩天輪、中正紀念堂、圓山大飯店、總統府、國父紀念館、西門紅樓、新光人壽大樓、中油大樓與臺北之家等十座建築獲選代表臺北市的特色建物,監察院廳舍與臺北市市政大樓則分別名列第11、12位[3]。
官舍臺北市政府轄下各局處首長於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44巷25號的「御成町」建案中配給有職務宿舍,據相關規範自副秘書長以上之首長皆具申請資格,以雙北市無自宅者優先入住。[4][5] 組織臺北市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臺北市政府設有32個所屬一級機關、112個所屬二級機關、12個區公所、236所各級學校、14所幼兒園,此外臺北市政府還經營3個事業機構。
交通資訊公車市政大樓-公車路線可搭乘 20、28、46、261、263(仁愛幹線)、266(承德幹線)、270、270(區間車)、281、282(副線)、284、311、611、612、621、647、650(基隆路幹線)、651、669、912、915、935、939、950、棕6、棕7、棕18、棕21、綠1、藍5、藍10、市民小巴7、1211 台北捷運市政大樓-捷運路線可搭乘板南線至捷運市政府站下車,或搭乘淡水信義線至捷運台北101/世貿站下車。 參見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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