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是中華民國福建省連江縣最高層級的地方行政機關,中華民國政府架構中為縣自治的行政機關,同時負責執行中央機關委辦事項,連江縣的自治監督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連江縣政府也是轄下各鄉的地方自治監督機關。
行政沿革
- 民國初,連江縣公署行政人員僅10餘人,未分設科室,連江縣主要政務由知事統理,縣佐協理。
- 民國7年(1918年),始設2個科:第一科掌民政,第二科司財政。民國11年(1922年)設勸業所(後改實業局)。
- 民國12年(1923年),增設教育局(前身為勸學所)、市政局。民國17年(1928年)增設建設局(實業局、市政局併入),建立警衛隊。
- 民國18年(1929年),實施《縣組織法》,連江縣公署改為連江縣政府,行政人員逐漸增多,職能機關日趨健全。是年增設公安局(警衛隊併入)。
- 民國22年(1933年),教育局改為教育科。民國23年公安局改為員警所。民國24年(1935年),縣政府內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5個科,秘書、會計、警佐3個室和3個區署派出機構。
- 民國26年(1937年),連江核定為二等縣,縣政府僅設一、二、三科和秘書室。
- 民國28年(1939年),為適應抗日戰時需要,建立抗敵自衛團。
- 民國29年(1940年),改名國民兵團,軍事科併入,並增建縣警察局。同年為統制糧食市場,設立糧食管理委員會和公沽局,翌年初公沽失敗,兩個單位隨之撤銷,另設糧政科,後與田賦經征處合併成立田賦糧食管理處(簡稱「田糧處」)。
- 民國30年(1941年)4月19日,連江縣城被日軍佔領,縣政府遷到丹陽,並在蓼沿蒲邊設行署,9月3日縣城收復後遷回。是年底,縣政府內設民政、財政、教育、建設4個科,秘書、軍法、會計3個室,加上3個區署,計有員役61人。
- 民國31年(1942年),增設社會科(由民政科社會股擴充分立)和戶政室。
- 民國32年(1943年),恢復軍事科(國民兵團保存編制)。
- 民國33年(1944年)9月,日軍第二次侵佔連江,縣政府機關內遷蓼沿溪東、蒲邊,僅存一、二兩科,秘書、會計兩室及警察局、國民兵團、田糧處等直屬機構。
- 民國34年(1945年)5月,縣政府機關於6月中旬全部遷回縣城,並逐步恢復戰前設置,年底有民政、財政、教育、建設、軍事、社會6個科,秘書、會計、軍法、戶政、電話5個室及警察局、田糧處、農業推廣所、衛生院、縣立初中等直屬單位。國民兵團撤銷。
- 民國35年(1946年),增設統計室和地政科,同年底,國共內戰後,建立縣防護團和18個鄉鎮分團。
- 民國36年(1946年)4月,成立黨政軍特種聯席會報(時稱「特秘室」)。
- 民國37年(1948年)2月,成立縣民眾自衛總隊部(縣長兼總隊長)。同年,政府各科改為序號命名,社會科併入第一科(民政)。
- 民國38年(1949年),縣政府內設第一科(主民政)、第二科(主財政)、第三科(主教育)、第四科(主建設)、第五科(主軍事)及田糧科、地政科、稅捐處、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特秘室、戶政室、無線電班、農業推廣所等共有員役130人,警察局94人,鄉鎮公所154人。
行政組織
連江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依據《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連江縣政府置以下職稱:
- 縣長,綜理縣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民選產生)
- 副縣長,襄助縣長處理縣政。(一名,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長,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一名,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當屆縣長任命)
- 秘書,受主任秘書之指揮、監督,掌理機要、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二名,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 參議,承縣長之命,辦理縣政設計、法案審核、協調各局室業務,並備諮詢有關縣政事項。(簡任第十一職等)
- 縣政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參議、秘書、局處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與縣長指定人員組成。縣政會議,由縣長召集,並由縣長擔任縣政會議之主席,縣長因故不以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行政組織
連江縣政府的組織基準法為《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為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組織架構連江縣政府設有9個內部單位、7個所屬一級機關(設有7個下屬機關)、7個所屬二級機關(構)、9所各級學校。此外,連江縣政府還經營6個縣營事業機構[1][2]。
- 縣營事業機構
- 公法人
- 連江縣馬祖日報社[18]
- 連江縣公共汽車管理處
- 連江縣自來水廠
- 私法人
- 連江縣立醫院
- 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
參見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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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自2018年( 民國107年)以後不再任命,職位懸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