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嘉楨
章嘉楨(1552年—?),字元禮,號衡陽,浙江湖州府德清縣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萬曆七年(1579年)己卯科浙江鄉試第四十九名舉人,八年(1580年)中式庚辰科會試第一百十名,三甲第一百八十七名進士[1]。礼部觀政,本年授蒲圻縣知縣,任內發動縣民築堤治水,政績卓著,丁憂归乡。十四年复除當塗縣知縣[2],十六年任应天府乡试同考官,本年又同考应天武举,十八年升兵部主事,丁憂归乡。二十一年复除本部,调禮部主事,本年又调吏部文选司主事,二十年(1592年)升吏部文選司員外郎。因顧憲成案牽連,降职为羅定州同知,解職歸里[3]。 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起升南京刑部主事,调任南京吏部验封司主事,四十年升尚寶司丞,四十二年升通政司参议,四十三年六月升右通政[4],四十五年因京察去職。 天啓二年(1622年)正月被降职为两淮运判。 家族曾祖章裕;祖父章鑾;父章子沐。母孫氏;繼母丁氏。重慶下。妻臧氏。兄章建楨,弟章吉楨、章參楨、章臺楨、章彥楨、章友楨、章熹楨、章端楨。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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