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控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城市规划体系中的一种规划类型。在《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义为“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1]其上位规划为总体规划/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2],下位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即场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各种指标将总体规划的宏观的控制转化为可执行的微观的控制,在规划体系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与管理结合、与开发衔接。[3] 在深圳,控制性详细规划被称为法定图则,该称呼沿用自香港的法定图则。在其他地区,“法定图则”是指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图则”和“分图图则”。 历史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国大陆采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多数建造活动为政府计划的行为由政府直接负责,因此管控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求并不迫切。改革开放后,中国大陆逐渐转向市场经济。1982年,上海虹桥开发区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成为中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开端。1988年,中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一种土地批租制度,土地的经济价值因此得以释放,因而需要对市场化的开发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 1980年代时,中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仍然不完善,处于摸索阶段。1991年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首次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在中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法律地位。[4]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实施,原《城市规划法》废止。《城乡规划法》基本确立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度框架,并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前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011年1月1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开始实施。[5]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关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如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
内容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其他地区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中,与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作用相似的城市规划有:
参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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