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依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公共卫生罪下的一项单独条款设立,该条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该罪名于1997年增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但是处刑较一般过失罪更轻[2]。在英美、日本、台湾等地之法律中,多以过失作为医疗事故相关诉讼之定罪理由,均未见单独立法之医疗事故罪[2][3]。民事调解的流行与定罪困难等原因导致该罪名使用较少[3][4],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收录之自1997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26日的公开案件中仅有8起涉及医疗事故罪[3]。 司法实践责任判定医疗事故罪不同于医疗事故,属于刑事范畴,其前提是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且就诊人身体健康出现“严重损害”,在医务人员的行为和受害者的权益损害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方可适用[5]。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照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所进行的司法解释判断[5]:
依照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因失职等造成之责任事故和技术原因造成之事故在实践中多有重合,应考虑哪一种原因占据事故的主要方面[6]。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6]。在多种原因造成患者权益受到损害而并非医务人员一己之原因时,若医务人员过失对患者权益损害的参与程度较低,则不考虑其刑事责任成立[5]。医疗人员主观上无过错,则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医疗人员在抢救患者期间可能对患者造成损害,但在主观上无过错,因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6]。 适用主体《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乃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否则应当考虑刑法第336条所规定之非法行医罪[7][8]。在司法实践中,涉罪的医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但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不足造成的过错不适用于该罪[8][9]。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的对就诊者的损害有直接责任的医疗相关人物也可考虑此项罪责[8][9]。依照2018年《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在临床上使用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新技术、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行为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但是由于医疗事故罪仅对个人定罪,有关罪责只能由直接负责的主管者或相关人士承担,而医疗机构无需承担责任[10]。 相关争议
参考资料
|
Portal di Ensiklopedia Dun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