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最高可判处死刑。 定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4条和115条所规定:
案例2014年12月26日夜,陈运驾驶轿车以时速100~108公里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工农路万达广场西门附近时,撞死六人。经过对陈运体内血液检测,陈运为醉酒驾驶。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7月14日,安徽省高院进行公开宣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死刑的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于2017年11月3日作出裁定,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于是裁定不核准安徽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处陈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已审理终结。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
争议该罪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外的兜底条款,包含什么全依释法和判例,从醉酒驾车到传播新冠病毒[8]都可以被认定是“其他危险方法”。然而该种危险方法,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四种方法有近似危害性,例如醉驾与传播新冠病毒可以被认为是“其他危险方法”,但是醉酒驾驶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或者故意在小区里放一千只兔子以求兔子咬人显然就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 2003年5月13日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第一条明确,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然而学界认为,传染病患者逃避治疗、强制隔离等措施而故意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是一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但不能适用《刑法》第330条的规定。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罚较重,因此《解释》在无罪、重罪的两难之间,显然选择了后者。2020年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在中国大陆暴发初期,办案机关对于妨害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或有引起疫情传播危险的行为,大多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一直至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务部门逐步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调整为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刑[10]。但对于确诊患者、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11]。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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