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罪名列表該表列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所定罪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些許差異再次發布[2],並經過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八次聯合修訂[3][4][5][6][7][8][9][10]。現有罪名483個。 歷次修訂首次公布統一規定的罪名,是在1997年12月1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1997〕9号發布[1]。其所基於的,是1997年3月14日所修訂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隨後,1997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高检发释字〔1997〕3号再次發布一相似列表[2],另規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枉法追诉、裁判罪兩罪,並有其他幾項罪名名稱與最高法院所公布的不同。2002年3月15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的第一次修訂,將該兩項罪名取消,並調整了一些罪名名稱,自此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始終採納相同的罪名列表[3]。 第一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8年12月29日通過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在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在2001年8月31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二)》、在2001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三)》,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2年3月15日以法释〔2002〕7号發布,於2002年3月26日施行[3]。 第二次修訂第二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2年1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四)》,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3年8月15日以法释〔2003〕12号發布,於2003年8月21日施行[4]。 第三次修訂第三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5年2月28日在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第六次修正案,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7年10月25日以法释法释〔2007〕16号發布,於2007年11月6日施行[5]。 第四次修訂第四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2月28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09年10月14日以法释〔2009〕13号發布,於2009年10月16日施行[6]。 第五次修訂第五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1年2月25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1年4月27日以法释〔2011〕10号發布,於2011年5月1日施行[7]。 第六次修訂第六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9年8月27日通過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在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15年10月30日以法释〔2015〕20号發布,於2015年11月1日施行[8]。 第七次修訂第七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在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21年2月26日以法释〔2021〕2号發布,於2021年3月1日施行[9]。 第八次修訂第八次修訂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23年12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二)》,由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2024年1月30日以法释〔2024〕3号發布,於2024年3月1日施行[10]。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罪
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
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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