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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綰」。
黃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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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紹興府知府 |
籍貫 | 河南汝寧府光州息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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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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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 卒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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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 娶郝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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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綰(1494年—?),字公綬,河南汝寧府光州息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正德十一年(1516年)丙子科河南鄉試第三十名舉人,十二年(1517年)中式丁丑科會試第二百五十五名,二甲第五十四名進士。兵部觀政,授刑部主事,明武宗南巡之爭中,曾經上疏勸阻被施杖刑,此後升員外郎、郎中,出任紹興府知府,為官寬宏正直。嘉靖六年(1527年)八月因事連坐被逮捕入京[1],得病而亡于獄中。隆慶初年,贈太常寺少卿[2]。
家族
曾祖黄榮;祖父黄玥;父黄元吉,县丞。前母张氏;母张氏。永感下。兄黄经,弟黄绅。
参考文献
- ^ 《大明世宗肃皇帝实录卷之八十》:嘉靖六年八月,原问为民陈洸复上疏,言前以议礼为邪党所诬,御史蓝田知县宋元翰、郎中叶应骢、按察使张佑、周宣、知府唐升相与罗织成狱,而应骢、宣复杖死,其连坐者几三十人,充军者十五人,乞行辩雪。事下刑部,署部事吏部左侍郎桂萼遂为洸颂冤,言洸通盗无状,而其子杀人无尸,非尽逮诸臣从公鞫问之,不得其情。 上以为然,诏锦衣卫差官校逮洸、元翰、应骢及续问,郎中黄绾等并词所连及,俱至京听理。张佑等俱回籍待命。已而吏部侍郎方献夫言词所连及者不下三四百人,今诏并逮捕,必有无辜蒙害者,请较其轻重,非奸盗人证佐皆下所在抚按官勘报,不必概捕,致扰地方。从之。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6):“黃綰,息人。為刑部主事,諫南巡被杖。歷郎中,出為紹興知府,以寬大為治。被徵時,士民哭震野,爭致贐,綰止取二錢。至京,下詔獄,瘐死。隆慶初,贈太常少卿。”
正德十二年(1517年)丁丑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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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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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11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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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231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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