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毅峰胡毅峰(1954年5月—),男,蒙古族,内蒙古喀喇沁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中国共产党党员。曾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生平胡毅峰1975年毕业于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铁路技校,1982年毕业于内蒙古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专业专修班,1996年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领导干部函授班经济管理专业,1998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班。1998年4月,担任中共巴彦淖尔盟盟委副书记、盟长。2003年,当选为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2008年,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011年1月,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内曾积极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和追责[1]。2013年,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2]。2018年1月,到龄退休。 2022年4月2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9月30日,遭到开除党籍处分[4]。11月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胡毅峰作出逮捕决定[5]。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胡毅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对胡毅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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