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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刚」。
于志刚(1973年5月—2022年5月3日),男,汉族,河南洛阳人。199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1年7月参加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
个人生平
于志刚高考成绩河南省前三,1991年至2001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硕博连读,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法学博士学位[1]。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出站[1]。2001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任教,2002年破格晋升副教授,2005年破格晋升教授,2006年担任刑法学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2][3],同年兼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他妻子与他本科同班、研究生同校。
2018年3月18日,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
[4][5][6]。2021年1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于志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7],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8],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遭到罢免[9]。
6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于志刚进行了双开处分[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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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于志刚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纪法底线,违背师德师风,顶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请、旅游;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公权私用,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于志刚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于志刚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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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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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于志刚受贿一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刚利用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副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1万余元[11]。
2022年5月3日,在辽宁省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脑溢血逝世,受贿案终止审理。[12][13]
获得荣誉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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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20年8月 | 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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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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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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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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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模版介绍自2017年10月24日 中共十九大闭幕至2022年10月22日 中共二十大闭幕期间,中国共产党的反腐败工作。 | | 领导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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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治局 |
- 习近平(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深改组组长)
- 赵乐际(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杨晓渡(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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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紀委 国家监委 |
- 刘金国(中央纪委副书记)
- 杨晓超(中央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
- 李书磊(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主任)
- 徐令义(中央纪委副书记)
- 肖培(中央纪委副书记)
- 陈小江(中央纪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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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军委纪委 |
- 张又侠 上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军委副主席、中央军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 张升民 上将(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军委委员、中央军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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