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文化厅提出,2002年11月7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 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计91处,包括古遗址16处、古墓葬7处、古建筑42处、石刻及其它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处[1]。 以下依据公布文件[1]及湖北省文旅厅网站的汇总名录[2]列出,地址为现行行政区划,已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者加灰色背景。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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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文化厅提出,2002年11月7日,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 第四批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计91处,包括古遗址16处、古墓葬7处、古建筑42处、石刻及其它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4处[1]。 以下依据公布文件[1]及湖北省文旅厅网站的汇总名录[2]列出,地址为现行行政区划,已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者加灰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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