斤
斤,舊時又異寫作觔[1],是東亞傳統度量衡中的質量單位,起源於中國,再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馬來半島等地。又稱司马斤。現時多為傳統市場慣用。 起源中国古代有个官职叫「司马」,司馬主要掌管軍事,其中因為糧秣管理需要秤重,於是「司馬」就和重量單位扯上關係。中国自周代开始有重量单位:斤、两、钱、分,也稱为「司马斤」、「司马两」等,计量的工具叫做「司马秤」,这一标准也叫「司马平制标识」。一司马斤等于十六司马两,成語「半斤八两」就是这么来的。 質量不同時代、地區的斤實際質量有所變動,但與其他尺貫法單位的質量比例維持不變。一斤等於十六兩,一斤等於百分一擔,亦即十六兩或一百二十分之一石。晚清時開始英文通常根据马来语寫成catty或kan[2]。 古代的斤清朝之前中国各地、各行业都有各自的斤、两重量标准,並不統一,故經常造成混亂。 清朝清朝採用營造尺、庫平兩。1斤約為596.816克,合16兩,即一兩約為37.301克。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制的《御製律呂正義》以及《御製數理精蘊》都定度量衡表,而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推行劃一度量衡章程四十條》,形成營造尺、庫平兩的標準化。 現代的斤如今斤分為根據國際單位製的“公斤”(1公斤等於1000克)和民間使用的“市斤”(或根據地區而稱為“<地區>+斤”,如在台灣使用的“台斤”,日本過去使用的“日本斤”),常簡稱“斤”,而市斤的重量根據地區和年代的不同而不同,比較常見的包括中國大陸、金门和马祖地区的500克,台灣和日本的600克,港澳以及東南亞的約605克。 現代的「斤」(市斤)按照各地使用習慣,與公制有如下換算: 中國大陆地区1912年-1915年北洋政府繼續沿用清朝營造尺庫平制的制度,即1斤約為596.816克。 1915年-1930年1915年1月7日,北洋政府公佈《權度法》,規定除了原本的營造尺庫平制繼續沿用外,還額外並行萬國權度通制(即國際單位制)。 1930年-1959年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6兩為1斤(即1兩等於31.25克)。 國民革命之後,取代北洋政府的國民政府以市用制取代營造尺庫平制,營造尺庫平制走入歷史。 1929年2月制定、193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民国度量衡法》第五条所规定:
该法第六条规定:
这次度衡量改制后,这一历史时期的文献大多采用公制与市用制并行,市制後方用括號括起對應的公制重量。 例如,1944年9月19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颁发的供给标准: “口粮(每人每天):军队系统小米1斤8两(750克)”;1945年1月新四军浙东游击纵队司令部规定的供给标准:每人每天“油5钱(15.625克)”,其中的斤、两的定义都符合上述法规。 1959年至今法定1斤等于500克,而10兩為1斤(即1兩等於50克)。而中药计量仍袭旧制不变(即1斤為605克,而16兩為1斤)。 1959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保留市制,“市制原定十六两为一斤,因为折算麻烦,应当一律改为十两为一斤。”[3] 台灣及金門、馬祖地區中華民國台灣稱台斤,所謂的台斤,其實就是清朝時全國各地所使用的「斤」。1895年,台灣割讓給日本,日本人推行公制,但台人仍然沿襲自己的習慣,繼續使用舊有的度量衡。當中國大陸也不再使用清朝的舊制時,台灣使用的舊制度量衡,就自然而然成為所謂的「台制」了。 1台斤為600克,等於16台兩,1台兩等於37.5克。 中華民國金門、馬祖地區至今仍实行上述《度量衡法》之规定:1市斤為500 公克,等於16市兩,1 市兩為31.25 公克。[4] 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据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一斤為11⁄3常衡磅(即3斤等如4磅)。現時香港法律规定一斤等於一百分之一担或者十六兩,即0.60478982 公斤[5]。 同样,新加坡法律規定一斤為11⁄3常衡磅,等於十六兩,即0.6048 公斤[6]。马来西亚因同是前英国殖民地,有相同的规定。 ![]() 1 司馬斤 = 605 克 日本在日本,1斤等于600克,但几乎不用。例外情况是現時用在吐司切片前的大块面包(食パン)計價的斤,据日本面包公平交易协议会(日本パン公正取引協議会)的公正競争規約,一斤只需在340克以上,故510克即可称为1.5斤。[7] 越南越南目前使用斤稱之為「cân ta」:1司馬斤(cân ta) = 0.6046千克 = 604.6 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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