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报失证明护照报失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的外国人签发的证明,可作为临时身份证件使用。 简介1986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2010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5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进行修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外国人所持中国的签证、证件如有遗失或者损坏,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申请补领或者换发。”[1] 根据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为上述外国人签发《护照报失证明》。[2]《护照报失证明》有效期为30天。当事人于30天内(超过30天按非法居留进行处罚),先凭《护照报失证明》前往所属国的驻华使领馆领取护照或其他代替护照的证件,再到中国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签证手续。签证手续必须在这30天内办理。[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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