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历史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规定之欧盟第三支柱,建立在TREVI小组(即抗击国际间恐怖主义、激进主义、极端主义、暴力合作小组)的协作框架基础上,旨在使成员国在不牺牲大量主权的前提下展开司法和刑事领域的合作。不同于欧洲经济共同体由多数表决决定的决策机制,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中的决策由磋商决定,而超國家的歐洲聯盟機構影响甚微。 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原第三支柱中非法外來移民、签证、难民、司法合作等民事事项移交给了欧洲共同体之后,“司法与内政合作(Justice and Home Affairs)"被用来描述这些被移交的事项加上第三支柱负责事项,第三支柱也被重命名为”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反映其职权的缩减。 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前,成员国在政府间层面进行人员自由流动、人身安全领域、海关、司法政策等各项事务的合作。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得成员国在加强这些行动的司法和内政合作的同时,其合作能够通过条约提供的新的工具更加协调一致和顺畅。 里斯本条约在2009年12月生效,废除了欧洲支柱的说法,原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以及其它司法与内政合作事项再一次合并,称为“自由、安全與正義的領域”。 欧洲联盟时间线
职权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指出,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在达成尤其是人员的自由移动等各项联盟目标时,应将以下视为属于司法和内政事务中属于共同利益的领域:
在欧洲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机制下有三正式机构:歐洲檢察官組織、欧洲刑警组织、歐洲警察學院(Cepol)。 参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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