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基础民法之一,通过法律来认定财产的归属权,以便调解民事关系确立法律依据。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亦是区隔不同经济制度的标志。该法于2021年1月1日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而废止。 歷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律制度最早系统规定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该法第五章第一节规定“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其中大部分属于物权,初步确立了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内的基本物权法律体系框架。另外,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用益物权制度体系主要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单行法律建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则集中规定于《担保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法自1993年開始起草,1998年制定草案。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物權法,2005年7月向社會公布草案全文,其後又審議了六次,直到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以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通過其草案。并将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與其相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此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2.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 第一,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第二,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因为多人只涉及多数物权人,而一物一权表现的是物权客体与权利本身的关系。(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物权公示原则物权以法定方式公诸于外,称公示原则。公示方式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原则上,前者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后者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内容该法案明确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草案中规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内容框架如下: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 (二)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的形态: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物权行为;3.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三)所有权。1.所有权的类型;2.善意取得制度;3.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方式。 (四)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的概述;2.土地承包经营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4.宅基地使用权;5.地役权。 (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特性;2.抵押权:抵押财产、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实现、最高额抵押;3.质权: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权。 (六)占有。 所规定的物权概念及其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前句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反對意見因为物权法的敏感和复杂性,导致很容易被解读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以来,在中國大陸第一部注明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法律。 因此有左派的觀點认为,本法是保護極少數富人的物權,亦可能造成更多國有財產流失。法律学者巩献田从2005年起公开上书反对《物权法》的草案,并于2006年12月9日在网上公布一封几百人签名的公开信。他呼吁此法律在通过之前需要进一步公开讨论,并且认为该草案有多个方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
但相反觀點指出,批評者的目的是否定改革開放政策。[2]一部法律的出台应该考虑到是否有制约机制与之相配套,而与《物权法》相配套的《侵权法》却没有同步出台,这给投机者一个机会与时间。 林濁水認為:“社會主義體制的核心精神,在於財產公有制;因此,中國《物權法》通過後,這一個最後的社會主義大國可說從此告別社會主義陣營,走向資本主義體制。”[3][4] 参考文献引用来源
外部連結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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