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
质权(pledge),是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而移交的财产,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财产的优先受偿的权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权分为动产质权、权利质权。质权不同于留置权。 动产质权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取得动产质权的设定
质权的善意取得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债权人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可类推适用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自无处分权的出质人以出质的意思将动产交付债权人所有时,取得动产的质权。
参考来源
本文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文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该部分属于公有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