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通法中,地役权(英語:easement)是一种非占有性权利,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用於特定目的的有限的合法權利,但不占有不动产。它最典型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对另一方的土地享有的通行权[1]。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地役权本身就是一种财产权,是普通法中一种无形财产。
大陆法的不動產役權(德語:Grunddienstbarkeit、法語:servitude fonciere,中華民國民法原稱地役權,後改稱不動產役權),通常指依據契據或遺囑,土地使用人在他人擁有的土地上能享有的非營利利益,土地使用人藉此能夠獲得對此一土地特定的有限役權。[2]是指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地的甲可以要求擁有B地的乙不要在其土地上建設高樓以保證甲可以觀賞遠處的風景。
鐵路地役權
鐵路地役權是一種由政府賦予鐵路公司(或鐵路部門)預留鐵路建築用地的地役權。一般而言在鐵路路線荒廢或企劃的路線確定不實行,預留地會歸還給原地權使用者,但此一政策亦會因地方而異。
國際地役
國際地役意指國家為了多國的利益,而在自身領土或領海上限制其主權行使,以利各國使用。類似案例例如印度-葡萄牙關係中的1960年《印度領土通行權案》(Right of Passage over Indian Territory)中,即保障葡方非軍事人員在印方領土上的通行權[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