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历史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据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国民党章程》规定设立。职掌为: 稽核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财政收支;
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和候补监察委员若干人。以监察委员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在地行使职务。
1924年2月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邓泽如担任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0人均为反对容共的国民党右派元老。1924年6月18日,谢持、张继、邓泽如发起《弹劾共产党案》(“党团案”),声称共产党员和青年团员加入国民党“确于本党之生存发展有重大妨害”,“不宜党中有党”。未获得孙中山支持。1924年8月,张继等又抛出《护党宣言》,公开反对“反帝反军阀”的政治纲领。 第二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926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1927年3月21日张静江从南昌到杭州,当晚约邵元冲、蔡元培等人谈话。张静江通报了蒋介石认可南昌会议并且纵容部下在江西省各地夺权,进而表示:“介石对于与共产党分离事已具决心,南京定后,即当来宁共商应付。”22日,获悉国民革命军已进占上海,张静江、蔡元培、蒋梦麟、邵元冲、马叙伦等人即同车赴上海。3月25日上午,张静江约李石曾、吴稚晖一起到在上海的国民革命军前敌总指挥部会见白崇禧、潘宜之(东路军总指挥部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等驻上海的国民革命军高级将领,“共商应付党务事宜”。吴稚晖表示“非分裂不可”,李石曾的态度 “亦激昂”。3月27日,众人一起迁入在丰林桥的蒋中正总部行营,和蒋介石“开会讨论与共产党分裂之办法”。在讨论中,吴稚晖主张以中央监察委员会名义提出《弹劾共产党员及跨党分子谋危本党、动摇后方及卖国之行为案》,“然后再由监察委员会召集中央执行委员之非附逆者开会商量以后办法,而开除及监视一切附逆及跨党之首要等,听候代表大会裁判云云。”由于通过公开宣布清除共产党来否定武汉中央的权威,会涉及与苏联特别是苏联军事顾问的关系问题,所以蒋介石一时犹豫,邵元冲日记载,3月27日的会商没有决定任何具体办法。3月28日“继续讨论”,但由于北伐军东路军总指挥何应钦、北伐军江右军总指挥程潜等人都没到,还需等江左军总指挥李宗仁、政治部主任黄绍竑、总参谋长李济深到后,才可以决定开展分裂的可能程度,所以3月28日的会议仍没形成结论。3月29日,何应钦、程潜、古应芬等人到会,但是程潜态度摇摆,会议未形成结论。3月30日休会。4月1日,李济深等人到会,支持分裂,“惟同时得朱益之(培德)致介石函,劝介石一切慎重以退为进等语,介石又为踌躇。”邵元冲日记记载:“连日工人纠察队等以武力猛扑租界等消息日剧,而当局者总迟日无所表示,疑事无成。”4月1日,汪精卫从海外回到上海。4月2日,众人与汪精卫座谈一天,告之武汉方面近来所为,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控制上海工人武装纠察队,随时可仿效武汉、九江发生的以武力收回租界,引起列强干涉。4月3日,蒋介石、汪精卫、吴稚晖、李济深、蔡元培等人商谈,结果连态度最激烈的吴稚晖也转而赞成汪精卫的意见,盼汪精卫出面请武汉方面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来南京商讨妥协方法。蒋介石当天日记称:“稚老甚愤激,谈言甚多,然其结果,乃欲与共党暂时妥协,惟请在武汉中央委员回南京来耳。”4月4日晨,不知何处消息说,武汉方面已免蒋介石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职。蒋介石等众人一早便到汪精卫住处,众人斥责鲍罗廷及共产党。经众人推举,吴稚晖“始言此次监察委员会提出对共产党之弹劾案”,且表明依该方案对共产党人“必将采断然之处置”,对武汉方面因要保密“故只系通知而非商榷”,准备对武汉方面全面破裂。4月4日午后1时,蒋中正等人离开汪精卫住处后,汪精卫随即找到陈独秀,说明了蒋中正等众人的担心。当时共产党早有共产国际的指示,所以陈独秀表示绝无其事。汪精卫、陈独秀起草了《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陈独秀代表共产党宣布:“赞同国民政府不以武力收回上海租界的政策,亦赞同以阶级合作政策组建上海市政府”;汪精卫代表国民党宣布:“所谓国民党将驱逐共产党,压迫工会与工人纠察队云云,均系谣言。”宣言当天送报,4月5日早晨刊出。蒋介石、吴稚晖、李济深、李宗仁等人见报后纷纷指责汪精卫。吴稚晖激烈指责汪精卫在宣言中用“联共政策”、“两党合作”两词,表示“‘联共’二字,本不见条文,我们国民党之条文上,止有容纳共产党员入国民党而已。”依《总理遗嘱》“止有老实不客气说,治理中国只有国民党,没有联了共产党来共治的可能。”若共产党想共治或独治,国民党自然不得不予“相当之制止”。4月6日,汪精卫不告而别,离开上海赴武汉。行前汪精卫有信给张静江,表示唯有在南京召开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解决纠纷,实无其他出路,所以决定赴武汉争取武汉多数同志同意。邵元冲等人以为蒋介石“关于党务事犹有所犹豫”,所以都以为原计划搁浅,4月7日邵元冲“与孑民、湘芹、稚晖、石曾、梦麟、夷初等共同迁出外间”,离开了丰林桥的蒋介石总部行营。为防止汪精卫影响国民党各级党部及党员,蒋中正将汪精卫提的三条改成四条,于4月8日由上海《民国日报》等报纸刊登了《国民党连日会议党务之要点》报道:
4月9日,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蔡元培、吳稚暉、李石曾、張靜江、古应芬、陳果夫、黃紹竑、邓泽如等发出3000余字的“护党救国”联名通电,痛斥联共政策的种种荒谬,严词指责工农运动,号召“全体同志念党国之危机,凛丧亡之无日,披发缨冠,共图匡济;扶危定倾,端视此举”,举发中国共产党破坏革命,危害国本之逆谋,决议非常紧急处置案。4月12日,蒋介石在上海发动四一二事变,大杀共产党和拥共的工会工人,“清党”运动正式开始。为使清党行动程序合法化,急需中央监察委员会追补出弹劾共产党决议案。4月13日,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开会,在沪的监察委员数易其稿,追补了弹劾程序上需要的会议录及文件:以3月28日为第一讨论时间——吴稚晖、张静江、李石曾、蔡元培、古应芬等人在上海召开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决定开展“护党救国运动”;4月2日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三次全会正式作出决议时间;为弥补4月2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做出决议后10天以上不发布的问题,拟了一4月5日“会议录”[2]。这些材料在4月14日补齐,蒋介石当日把监察委员会举发咨文以及吴稚晖举发呈文转发给李济深,询问李济深是否可与蒋介石联署复电拥护。蒋介石于4月14日命令将中央监察委员会咨文及呈文分发报馆准备发表。1927年4月16日南京国民政府(实际上4月18日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明令通缉国民党左派、共产党和其他著名活动家197人:[3]
其中8人后被撤销通缉:
4月17日,蒋介石奉中国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决议,发布清党布告及通电。通电内称:
4月18日,蒋介石等人召开中央政治会议,决定了定都南京及成立南京国民政府等法理问题,南京国民政府宣告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举发共产党谋叛咨文进而正式发表,蒋介石等人则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政治会议等名义通电及宣言,历数中国共产党的“罪行”,号召“文武将士革命同志及全国国民”驱除共产党分子;发表《告全体将士书》,号召国民革命军为“护党救国”而奋斗。“清党”运动在全国各省普遍展开。5月7日,以邓泽如为首的清党委员会成立,21日公布《清党条例》11条。此后,清党运动在军队、各省及海外普遍展开,彻底清洗了国民党左派与共产党。 1928年2月3日中国国民党第二届四中全会,增补中央监察委员:
第三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929年3月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1929年5月第三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第一次全会通过《中央监察委员会组织法》,决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
1930年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下辖总务处、稽查处、审核处。 第四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931年12月中国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第五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 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林森、蔡元培、吴稚晖、张继、萧佛成(电辞不就)
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
1942年修订的《中央监委会组织条例》,设立:
第六届中央监察委员会1945年5月中国国民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出: 中央监察委员会常务委员:吴稚晖、张继、王宠惠、邵力子、程天放、林云陔、王秉钧
1947年7月国民党和三青团合并后
1950年8月7日,中央监察委员会停止职权,工作移交给中国国民党中央改造委员会。[4] 参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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