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外交部大臣同時負責英國海外領地事務。在1968年以前,外交大臣僅負責與非大英國協成員國之外交關係事務,大英國協及其他殖民地事務則由英聯邦事務部負責;1968年後,兩部合併為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大英國協成員國中除了英國外,其他成員國的外交部同時負責與成員國和非成員國之外交事務,因此英文名稱為Ministry of External Affairs,直譯為對外事務部,但一般均稱為外交部。
外交部長的英文名稱為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或是Foreign Minister,但部份國家不論中文或英文名稱與一般稱呼略有不同。如美國國務卿(Secretary of State)通常被視為美國外交部長,但實際上美國國務卿的地位是美國內閣首席官員,與一般國家的外交部長不太相同;英國的外交大臣及菲律賓外交部長(英语:Secretary of Foreign Affairs (Philippines))的英文職稱也是Secretary而非一般的Minister;拉丁美洲的西語系國家則稱為Canciller(英文為Chancellor);在部份有皇室系統的國家中,外交大臣亦稱為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