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7年叛逆法令
《1547年叛逆法令》(英語:Treason Act 1547;1 Ed. 6 c.12)是英格蘭國會制定的一項法令。該法令首次確立了需要兩名證人來證明叛逆罪的規則,這一規則今仍然存在於美國憲法中。 條文廢除新罪行在亨利八世(r. 1509–1547)統治期間,法規激增,立法訂立了許多新形式的叛逆罪。在他的繼任者愛德華六世即位的第一年,議會通過了這項法令,廢除了所有類型的叛逆罪,除了: 該法令還廢除了在亨利統治時期訂立的所有新的重刑罪(felony)。[3] 兩名證人規則該法令第22條規定,要以叛逆(high treason)、輕微叛逆(petty treason)或隱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的罪名提控、提審或定罪,檢方必須「由兩名充分且合法的證人指控」。然而,證人不需曾親眼目睹該罪行公開的作為。 這條規則在1554年被廢除,[4]除了《1554年叛逆法令》下的叛逆罪。[5]然而,它後來在《1661年煽動法令》(Sedition Act 1661)及《1695年叛逆法令》中被採用,[6]後者由於其起源於大英帝國的美國繼承。1787年,美國憲法第三條中包含了兩名證人規則的一個版本,其中補充說,兩名證人必須見證相同的公開的作為。第三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裁定叛逆罪名成立,除非有兩名證人對同一公開作為的證供或公開法庭上的供認。」 《1695年叛逆法令》中訂定的規則在1709年[7]擴展至蘇格蘭,在1821年[8]擴展至愛爾蘭,儘管在1800年因企圖弒君的案件而廢除了該規則。[9]它在大不列顛(由1821年起在整個聯合王國)一直有效,直到1945年被《1945年叛逆法令》廢除。[10] 在1945年國會通過《1945年叛逆法令》期間,內政大臣唐納·薩姆維爾爵士(Sir Donald Somervell)對廢除該規則的解釋如下:
该法令下的新罪行該法令訂立了三種新的叛逆罪:
這些規定都被《1553年叛逆法令》廢除,這是瑪麗一世統治時期通過的第一部法令。然而,上述第2項很快在《1554年叛逆法令》中重新訂定。《1554年叛逆法令》也將「稱國君不應擁有其名銜」訂為犯罪,初犯可處終身監禁,再犯即屬叛逆;如果以書面形式作出,初犯即屬叛逆。 其他條文第19條規定,必須在犯罪後30天內(如果被控人在境外,則為6個月)內對僅由「公開宣講或僅言詞」構成的叛逆罪提出檢控。 該法令第20條為普通法中的隱匿叛逆(misprision of treason)罪提供了法定依據。 第21條把將法國事實上的君主稱為「法國國王」定為合法。在當時,英格蘭國王一直主張自己擁有「法國國王」頭銜,不承認法國君主的合法性,直到1801年才正式放棄該主張。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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