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是指美國經歷南北戰爭後,戰敗的南部邦聯各州為了讓“白種人優越”得以繼續,頒行的許多歧視黑人的法律。 1865年5月26日南部邦聯戰敗後,美國先後頒發了《解放宣言》和《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以廢除美國的奴隸制度。各種黑人法令就是為了抵抗此二者而產生的。 黑人法令主要在1865年和1866年頒發。 歷史源頭與社會背景黑人法令的遠源,即是早在英國殖民地時期,殖民者可自行制定其認為有利于管理奴隸的任何規定。 黑人法令的近源,就是美國南北戰爭前的奴隸法律。当时在美國社會中有一批人認為“奴隸只是一種財產,而非人類。是以法律應該保護人擁有這種財產,並且讓他們免于奴隸暴亂的危險。” 在17世紀,美國各州以各自的情況,設立不同的奴隸法律,這些法律為了適應新的情況不停在變。 这些法律通常都有以下特征: 嚴格劃分種族、階級 剝削奴隸的法律權利 限制奴隸的各種社會活動 這些奴隸法令被非常嚴格的執行,若有暴亂,執行將會更加嚴格。 常有巡邏人員監視奴隸,夜間巡逻更是嚴厲。刑罰方面有鞭打、烙印或監禁。死刑較少用,這是為了減少財產損失,除非奴隸強姦、謀殺白人,否则不轻易用死刑。 在當時,黑人奴隸的反抗、暴亂、逃亡時而有之,例如在1864年,維吉尼亞州有1,418個奴隸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是暴亂罪、346件是謀殺罪。 南北戰爭後,由于奴隸法律的廢除,南部各州就實行了變相的各種意圖繼續把黑人當劣等人的法律,這就是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各州有異,有以下各種內容:
得知南部各州頒發各種黑人法令後,北部各州紛紛反對。尤其是在1866年,孟斐斯和紐奧良發生了殘酷的反黑人暴亂事件後,北部各州的反对更是强烈。 北部州的反對促進了重建時期的到來以及後來《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修正案》的通過。在1865年,美國建立了自由民局,以幫助前奴隸。 1865年-1877年的重建時期期間,廢除了很多的黑人法令,但在重建時期後,南部各州又多少恢復了黑人法令。一直到1964年,美國通過《民權法案》後,各種黑人法令才被真正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