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
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英語: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P.L. 93-637)是于1975年制定的一项管辖消费品保修的美国联邦法律(美國法典第15编 § 第2301節)。该法不要求所有商品都具有保修(商品可以“按原样”出售),但如有保修,保修须遵守该法。制定该法是为解决制造商以不公平或误导的方式在保修条款上套用免责声明。 目的根据参与立法的美国众议院报告(House Report No. 93-1197, 93d Cong 2d Sess.),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是国会为响应商人普遍滥用明示保证和免责声明而颁布的。立法史表明,该法的目的是使消费品的保用更易于理解和执行,并为聯邦貿易委員會提供更好的手段保护消费者。[1] 所用定义该法中含有多项定义:
在产品上签订服务合同的消费产品销售商不得拒绝或限制隐含担保。[7]对消费品提供书面保证的卖家不得放弃隐含担保,无论是否就其产品上签订了服务合同。但是,仅将服务合同作为服务合同公司代理商出售的消费品销售商并不自行延长书面保证,可以不对其销售的产品提供默示保证。[需要解释] 要求通过书面保证向消费者保证消费品的任何担保人必须以简单和容易理解的语言充分和显着地披露联邦贸易委员会规定所要求的保证条款和条件。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有关规定,治理消费者实际成本超过5美元的消费品保修条款和条件的披露。规则可在16 C.F.R. Part 700找到。 根据该法的条款,保修条款中的含糊不清的陈述向保修条款制定者不利的方向解释。 与此类似,服务合同必须以简单易懂的语言,充分、清楚、明确地披露其条款和条件。 担保人不能要求产品只在搭配本品牌部件使用时才提供保修。[8]这通常称之为搭售(tie-in sales)规定[9],并常见于第三方计算机硬件(如内存、硬盘)等领域。 全面保修的要求在全面保修期内,如果出现瑕疵、失效或不符合书面保证的故障,担保人:
此外,担保人不得向任何消费者施加除通知外的任何责任,不得以此作为维修任何消费品故障、缺陷或不符合书面保证条件的要求。但是,担保人可能会要求消费者将有缺陷的物品退回到其购买地点以进行维修。 限制该法不会使消费者在任何其他联邦法律下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失效或受到限制;由于涉及到反托拉斯诉讼,它也不会取代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该法不会使消费者在任何州法律下获得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失效或受到限制。该法不是消费品担保的主导规定,虽然它规定了某些披露要求并作出了一些限制,但不影响其他担保法律。[10] 尽管该法包括对消费品维修或更换部件的担保,但不包括对维修服务的担保。 如果担保人可以证明与被保证消费品有关的问题是由消费者或由于不合理使用(包括未进行合理和必要的维护)而造成,则完全保用的联邦最低标准将予免除。 该法规定的补救措施该法旨在为消费者提供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来解决消费者产品遭遇不予保修的局面。法规定了非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以及由政府和私人方面提起的诉讼。 美国国会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规则以鼓励使用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并且全面保修可能需要调解和/或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第一步。 此外,联邦政府有权针对不符合法要求的供应商或担保人采取强制措施。 最后,消费者可因涉嫌违反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而向法院寻求补救。如果争议金额超过5万美元,受供应商违约伤害的消费者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人数超过100,则可采取集体诉讼。如果管辖金额与原告数不足这些要求,则只能在州法院提起诉讼。[11]该法有效性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一般原告可能收回合理的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12] 参见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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