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6月,弗雷德里克·W·凯斯(Frederick W. Case)和罗伯塔·布克哈特·凯斯(Roberta Burckhardt Case)在阿拉巴马州埃尔莫尔县首次采集到了阿拉巴马州瓶子草。[3]1975年,它们将其作为一个全新物种进行发表。但其忘记指明其模式标本和包括模式采集中的标本都采集于不同的日期。根据《國際植物命名法規》,该物种的发表被判定为无效的。[4]弗雷德里克·W·凯斯和罗伯塔·布克哈特·凯斯又在1976年发表了惠里阿拉巴马州瓶子草(S. alabamensis subsp. wherryi),但其因阿拉巴马州瓶子草仍是无效的,所以该亚种也属无效。[5]1977年,唐纳德·E·施奈尔(Donald E. Schnell)并没有将阿拉巴马州瓶子草作为一个物种进行描述,而将其放置于红瓶子草下,于1978年进行了发表。但因原描述仍是无效的,所以其基本异名也属无效。[6][7]而更为复杂的是,唐纳德·E·施奈尔是将该亚种作为一个新亚种进行描述的,而非惠里阿拉巴马州瓶子草学名的新组合。2005年,弗雷德里克·W·凯斯和罗伯塔·布克哈特·凯斯终于对阿拉巴马州瓶子草及惠里阿拉巴马州瓶子草进行了有效的描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