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牙山五壮士案“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纠纷案,亦简称狼牙山五壮士案,即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是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起诉洪振快侵害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最终胜诉。此案201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指导性案例。 经过2013年9月9日,财经网发表《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洪振快文章《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2013年11月8日,《炎黄春秋》杂志刊登了洪振快文章《“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2015年8月17日,狼牙山五壮士后人葛长生、宋福保分别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洪振快侵犯名誉权、荣誉权,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2016年6月27日,一审法院判决洪振快败诉。洪振快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洪振快的文章未正面评价狼牙山五壮士,在没有充分证据的前提下进行了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评价,虽无侮辱性语言,但是通过强调细节引导读者质疑狼牙山五壮士的事迹,进而贬损五壮士的名誉。法院判决洪振快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媒体上连续五日刊登公告,向葛、宋二人道歉,消除影响。[1][2][3]2016年10月21日,由于洪振快逾期未履行判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将一审、二审判决书摘要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费用由洪振快承担。[4]2016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两起案件公布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5]2018年12月19日,葛长生诉洪振快名誉权、荣誉权纠纷案被选入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称,此案推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立法。[3][2] 相关案件黄钟、洪振快诉郭松民、梅新育侵犯名誉权案刊有洪振快《“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的《炎黄春秋》杂志出版后,郭松民、梅新育在新浪微博上批评这篇文章,称《炎黄春秋》涉事作者、编辑是“狗娘养的”。该文章编辑黄钟、洪振快将郭松民、梅新育分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指控郭、梅二人侵犯人格尊严和名誉。2015年5月4日,海淀、丰台法院通知黄、洪二人案件将在5月12日、13日进行不公开审理。2015年12月21日、22日,海淀法院、丰台法院先后公布判决,裁定郭、梅胜诉。[6][7]黄、洪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洪振快的文章涉及事件重大,涉及历史人物的重新评价,应当预见到会面临激烈的批评,应当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郭、梅的言论虽然用语不当,但主旨和主观动机是出于维护英烈形象,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郭、梅的微博并非针对黄、洪二人,并未影响二人社会声誉。[8]此案在中国引起了关注与议论。[7]2016年10月19日,该案和狼牙山五壮士案一起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5] 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2015年,“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之子刘某在网络发表文章《心声︱“狼牙山五壮士”所在连连长的儿子为捍卫英雄名誉写的一封公开信》。某报社主办的杂志略作修改后发布该文。洪振快起诉,请求判令刘某、某报社立即停止侮辱诽谤、删除侵权言论,在相关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在2022年被最高法列入“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9]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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