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西卡法案《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英語:Jessica Lunsford Act),是2005年美國佛羅里達州所通過一項法案的非正式稱呼,常簡稱為《潔西卡法案》。此法案的目的在於防止兒童性侵犯出獄後再度犯兒童性侵罪,主要運用的措施有二:初犯大幅提高刑度,以及出獄後的社區監控(英語:community control)。 發源地:美国歷史關於性侵兒童的罪犯加重處罰之規定,其實最早不是佛羅里達州所創,而是亞歷桑那州於1998年通過的第1141號議案(SB 1114 (1998))。其內容相當嚴厲,性侵未滿12歲兒童者,若以暴力犯此罪則處無期徒刑,其它情形處20-30年有期徒刑。 2005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一位名叫Jessica Lunsford的9歲小女孩遭對街鄰居John Couey(有性侵罪前科)性侵並殺害。依照美國另一個在性犯罪防制上很有名的《梅根法案》,性侵犯出獄後必須隨時向警方登記最新的住處,但Couey違反了這規定,以致警方和社區在案發前不知道他的行蹤。這引起了該州尤其是家裡有兒童的父母之驚慌,因而誕生了2005年第1877號議案,即《潔西卡法案》,並迅速於同年通過。[1] 2005年4月,美國聯邦眾議員,來自佛羅里達州的Ginny Brown-Waite領銜提案聯邦版的《潔西卡法案》,有107位眾議員連署,也排入众议院司法委員會審議。但該法案從未被表決過,並且隨著美國國會第109屆的結束,該提案也失效。 至2008年,美國共有25個州對初次性侵兒童的罪犯強制規定2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有些州的下限不同,見下一節),39個州使用電子腳鐐來監控出獄的兒童性侵犯;其中有23個州兩種措施皆採用。總結有49個州採用了與《潔西卡法案》類似精神的一到多項措施:大幅加重刑罰、社區監控、電子監控。夏威夷州是唯一的例外。[1] 法案內容與各州差異根據佛羅里達州的《潔西卡法案》,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無期徒刑。不管是因為刑期服滿、假釋(英語:parole)或赦免(英語:Gaintime)而出獄,出獄後必須立即對其執行社區監控(英語:community control):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控器材,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機關報到,週末和假日被監視等等[2]。
爭議
中华民国的引進提案與一讀2010年4月,十年前性侵殺害基隆國中女生的遊民曹添壽落網,經追查發現,他十多年來專挑台北市木柵、南港、內湖一帶瘦小女孩下手,犯案超過50起。連日引發社會對性侵犯的一片撻伐聲,網友推動「一次傷害都不行」活動連署網站,要求引進美國用來對付性侵犯的《潔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6][7][8]具體修法行動化為楊麗環等19位立法委員提案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5月28日通過一讀。[9]由於當時性侵案件的量刑偏輕以及再犯問題已引起社會大約一年的騷動,越演越烈,所以其實也有其他民間團體例如防暴聯盟、白玫瑰運動協會,[10]各自運動不同的立法委員,在2009年6月到2011年5月之間,一共13件與性侵害犯罪防治相關,並且酌採《潔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立法精神的提案。 [11] 這些不同的提案陸續通過一讀並交付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 2011年3月,雲林縣莿桐鄉發生一件剛出獄的性侵前科犯林國政涉嫌再犯,性侵14歲少女葉于嘉,並且殺死被害人的案件。[12][13][14]網路上有連署,傚法美國以被害者命名法案的做法,呼籲將當時內政部、法務部研議中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命名為《于嘉法案》。[15] 5月26日,行政院也提出行政院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旋即於6月3日通過一讀。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2011年6月3日,委員會完成立委所提13案的審查,其情況大致為:(1)出獄後電子化監視的部分,各案並陳;(2)建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庫的部分,採用黃義交等33人的版本,亦即不像《潔西卡法案》只針對兒童性侵案的加害人,而是採《梅根法案》的精神,針對所有性侵案的加害人;(3)公告加害人資料於網站供民眾檢視的規定,各案並陳;(4)強制治療以及出獄後付保護管束的部分,各案並陳;(5)唯一打著《潔西卡法案》之名的楊麗環等17人提案,「兒童性侵案加害人判決確定後,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減刑」的部分,不採納;(6)執行徒刑完畢後仍有再犯危險者,由法官裁定公布照片的措施,採用蔣乃辛等26人的版本。[16] 黨團協商上述立委提案通過委員會審查之後,被與同日剛通過一讀的行政院版提案併案,進入黨團協商。協商於2011年9月27日舉行。[17] 立法成果10月25日,根據黨團協商結論,以行政院版為基礎,委員提案為輔,二讀及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18][17]其中與《潔西卡法案》和《梅根法案》相關的部分為:[19]
其中強制治療的部分要結合民國95年7月1日生效的《中華民國刑法第17次修正案》[20]修正條文來觀察:
因此,其實《中華民國刑法》從民國95年(西元2006年)7月1日開始,就已有《潔西卡法案》的精神,該次修法早在2005年1月7日就三讀通過,只是設定於一年半後才生效,以通過時間來看,甚至稍早於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潔西卡法案》。由此也可證台灣的部分民眾在高呼打擊犯罪、引進外國先進法案之際,忘了先看看自己國家的法制是否已有相關制度。2011年這次修法的改變點只在於:《刑法》第91-1條只授權法院於判決時一併宣告強制治療處分,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1條將其「擴大」為,若法院一開始認為無再犯危險而未宣告強制治療處分,檢察官(透過監獄管理單位的轉告)也可於事後聲請法院做此裁定。 未通過立法項目
臺灣處理性侵罪的不足之處
相關條目其他與性侵害防治相關的紀念被害人名立法: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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