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根法案《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起源1994年7月29日,新澤西州一個女童梅根·康卡遭有性侵害前科的男子傑西·提門德夸斯性侵並被殺害[1]。受害者的父母不知道犯案者搬到他們居住的地方,因此催生此法案。 1996年,美國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簽署法案更進一步推動全國性的性侵犯罪者資料庫。 其他国家与地区中華民國在2011年3月發生一件性侵犯林國政,刑滿出獄後隨即再犯,性侵14歲少女,並且殺死被害人的案件。[3][4]適逢當時中華民國社會正在推促嚴懲與嚴加管制性侵犯的立法,相關法案已進入立法院通過一讀,於是網路上有發動連署,傚法美國以被害者命名法案的做法,呼籲將當時行政院研議中、酌採美國《梅根法案》和《潔西卡法案》精神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錨點失效]》命名為《于嘉法案》(不過法案最後並非依照他們的版本通過,也沒有依此命名)。[5]然而最終通過的修法版本,僅止於由主管機關建立全國性侵犯的檔案資料,沒有提供民眾查詢的部分。[6] 相關條目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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