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立法院
立法院為滿洲國法律上的立法機關,不過因為未實施立法院議員選舉之故,並未正式設立。 概要立法院採用一院制,並根據《組織法》第5條“皇帝依據立法院之決議行使立法權”行事。權限相似於日本的帝國議會。 不過組織法第16條亦規定“立法院的組織依據其他法律所定而行”,於正式開設前先於立法院設置秘書廳,立法院院長並由趙欣伯擔任。 之後隨著定立《滿洲國憲法》風潮退燒,直到最後都未起過議會之機能,其作用實際上僅限於正式批准滿洲國國務院的決定。 首長院長
秘書廳秘書長1934年10月後,立法院首長為祕書廳秘書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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