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蒂冈死刑制度
1929年至1969年间,死刑在梵蒂冈城是合法的,只适用于企图暗杀教皇的行为,但从未在梵蒂冈实行过。[1]在教皇国时期,死刑在教皇国其他地方执行。 背景死刑得到早期天主教神学家的支持,尽管其中一些人,如盎博罗削,鼓励神职人员不宣布或执行死刑。圣奥古斯丁以根植于《上帝之城》第一条戒律来回应废死者。[2]奥古斯丁的论点就是这样的:“既然权力的代理人只是(上帝)手中的一把剑,那么对于国家权力的代表而言,将罪犯处死,这丝毫不违反‘汝不得杀人’的戒律。”[3]托马斯·阿奎那和邓斯·司各脱认为民事当局执行死刑是有圣经支持的。[2] 意诺增爵三世要求彼得·瓦勒度和瓦勒度派接受“世俗权力可以不犯致命的罪,行使血的审判,只要它以公正,而不是出于仇恨,谨慎,而不是沉淀的惩罚”作为与教会和解的先决条件。[2] 从中世纪到现代,罗马教廷授权宗教法庭将异教徒移交给世俗当局执行死刑,教皇国家对各种罪行执行死刑。[2] 《罗马教义问答》(1566年)编纂了这样一种教义,即上帝已将生与死的权力托付给公民当局。[2] 教会圣师罗伯·白敏和阿尔丰索斯·利古利,以及现代神学家弗朗西斯科·维多利亚、托马斯·莫尔和弗朗西斯科·苏亚雷斯延续了这一传统;教皇庇护十二世向医学专家发出了这方面的命令。[2] 法令的历史1929年的《拉特兰条约》比照了同时代的意大利法典(关于企图暗杀意大利国王),规定对任何企图在梵蒂冈城暗杀教皇的人处以死刑。[1]《拉特兰条约》第8条规定:
在法令颁布期间,梵蒂冈城内没有暗杀教皇的企图。[5] 1981年,一名名叫莫梅特·阿里·阿加的土耳其男子企图暗杀教皇约翰·保罗二世,此时该条约已不再生效。不过,他是在意大利法庭受审,而不是在梵蒂冈。 废除在梵二会议结束四年后,教皇保禄六世于1969年将死刑法规连同其他修改从梵蒂冈城的“基本法”中删除,只是在1969年8月以拉丁文出版的《宪报》上宣布了这项修改。[1] 直到1971年1月,当记者指责保禄六世批评西班牙和苏联的死刑计划时,这个变化才引起公众的注意。[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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