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尊亲属罪
殺害尊親屬罪(英語:Parricide,日语:尊属殺),精確地稱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是指殺害自己父母或祖父母的犯罪,本質上屬於殺人罪的特別規定,現在多見於受儒家文化影響的漢字文化圈。傳統的中华法系中將孝道視為綱常秩序,違反者往往處以重刑。受此影響,現代部分东亚地區仍然保有相關罪行,且較之一般的謀殺罪處以更重的刑罚。 沿革在中国历史上,儒家和礼教素有「尊尊、親親」的傳統,因此弒親被視為是極大惡行,屬於「十惡」之一,違犯者往往遭處以極刑。《晋律》記載:「子賊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謀殺夫之父母亦棄市。」足見晉代時即將弒親視為大逆不道的罪行,應該予以當眾斬首。《唐律疏议》記載:「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徒三年。」(辱骂祖父母、父母的,处绞刑;殴打的,处斩刑;过失杀害的,流放三千里;过失伤害的,有期徒刑三年。)[1] 明代律法進一步將既遂與未遂犯分別處以凌遲和斬首。《大明律》記載:「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大清律例》大致承襲《明律》規定,並加註「謀殺之罪,凡人已重,若以子孫而謀殺祖父母、父母,及以卑幼而謀殺期親尊長,以外孫而謀殺外祖父母,以妻妾而謀殺本夫與夫之祖父母、父母,則倫常之變,罪大惡極,十惡內所謂惡逆也。但謀而已行,不問已傷、未傷,凡預謀之子孫、卑幼、外孫、妻妾,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1] 19世紀後受列強圍堵,清朝終結閉關鎖國,政治、法律等各方面逐步進行现代化改革。清末新政時出現「禮法之爭」,傳統礼教支持者與繼受自西方的現代法学主義者就《大清新刑律》的編纂發生爭執,禮教派主張應為殺害尊親屬行為特設專章處罰以彰顯孝道精神。草案最終仍以改革派所主張之設為殺人罪特別規定,但處以唯一死刑,某種程度上顯示似乎仍難以脫離尊親孝道的五倫思想,但較之過往已在體例上出現劃時代的重大變革。禮教派的代表性人物张之洞重話批評:
爭議構成要件或罪責要件本罪性質上屬於殺人罪的特別規範,其基於身份關係的加重要件,究竟屬於犯罪三階論中的「構成要件」亦或「罪責要件」,在刑法学中頗有爭議。主張構成要件者認為,此與義憤殺人罪、生母殺嬰罪等同屬加重之變體構成要件;罪責論者認為基於特定身份關係屬於行為人本身的責任程度加重,故非純正之身份犯,若非具備此特定身分之人即不適用本罪。(例如甲與乙共同殺害甲之父,甲因其身分關係致使罪責加重而應論以殺害尊親屬罪;至於乙則因不具備身份關係,仍適用一般殺人罪)[來源請求] 違憲問題現代刑法基礎是源自於西方的个人主义思想,而本罪屬於中华法系的礼教觀念,兩者本質上有所扞格。個人主義思想未有傳統封建社會的階級觀念,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作為法律秩序的基石。本罪基於倫常僅加重處罰殺害尊親屬的行為,而不包含卑親屬以及配偶、平輩等其他親屬,似乎昭示尊親屬的生命法益在刑法的保護上優於其他生命,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因此不乏違憲與否的爭執。[來源請求] 各地規定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 北洋政府在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中提高刑度,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唯一死刑;殺害旁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也追加處罰預備犯及未遂犯。立法理由沒有援引禮法背書,但如此直重刑在當時受到新文化运动思潮之下仍屬罕見,有學者推測其立法恐仍不脫孝道的考量[1]。 1935年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中華民國刑法》,第272條保留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依照同法第61條第1項第1款,即使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仍不是得以免除其刑之罪。同法第63條第2項原規定「未滿18歲人犯第272條第1項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所以有機會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2005年立法院修法刪除原第2項,使未滿18歲人士即使殺直系血親尊親屬也減輕其刑,不得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3] 2019年本罪再次進行修正,將原本處無期徒刑以上的規定改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第61條量刑規定未進行相關修正,因此即使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仍不是得以免除其刑之罪:
日本在大化改新時期受唐朝影響,繼受「尊屬殺應重罰」的思想,體現於法律規定中。20世纪后,日本面臨西方叩關而被迫進行改革,明治维新期間大幅拋棄原先的儒家價值,引進西方的人权和平等观念,弒親罪的規定因此受到挑戰,但並未完全廢除立法,僅將之改為殺人罪的加重規定;直至1970年代,最高裁判所才宣告本罪違憲。 《大韓民國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殺害自己或配偶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未遂犯依據第254條罰之。1995年12月29日修正的《刑法》規定(法律第5057號),將本刑改成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4] 在受普通法影響的香港,這種差別亦以判例方式實現,針對尊親屬的殺害行為會視為「謀殺」而依例判處終身監禁,然而針對幼親屬的殺害行為,則會視作「誤殺」,而判以較輕刑罰。[來源請求] 《澳門刑法典》第129條加重殺人罪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屬「行為人之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之情節下產生」,處15-25年徒刑(而第128條的一般殺人罪則處10-20年徒刑)。 参见腳註引註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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