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爾斯州的地方政府區域歷經自願及非自願的整併之後,行政層級主要分為兩種,即「市」與市以外的「區域」。稱為區域之地方政府在地方行政改革以前,主要的行政層級是「自治市」(Municipality)和「郡」(Shire)。1993年,《地方政府法》推行以後,尚有部份的地方政府曾定名為區政府(Region Council),爾後皆直稱政府(Council)。
新南威爾斯州目前有152個地方政府,包括英文稱為Unincorporated Far West的「未劃定遠西地區」和「霍伊閣下島」等未劃定層級,由州政府直接負責規範和施政。以商業或生活機能劃定,該州將各政府再示別為14個地區:
內雪梨
外雪梨
環雪梨
北中海岸
墨瑞地區
穆朗碧基地區
獵人地區
伊拉瓦拉
理奇蒙 堤維德
東南地區
北區
中西
西北地區
遠西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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