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最高法院
斯里兰卡最高法院 (英語:Supreme Court of Sri Lanka,僧伽羅語:ශ්රී ලංකා ශ්රේෂ්ඨාධිකරණය,羅馬化:Sri Lanka Sreshthadikaranaya,坦米爾語:இலங்கை உயர் நீதிமன்றம்,羅馬化:Ilankai uyar neetimanram)是斯里蘭卡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最高和终审司法实体,并有依法执宪的权力。 此法院在宪法有关的问题上有最高管辖权,并高于其他所有低级法院。斯里兰卡司法系统是大陆法和海洋法的复杂混合。在部分情况下死刑决定可以由斯里兰卡总统赦免。[2] 历史斯里兰卡最高法院在1801年4月18日的英国人《1801年英王乔治三世在锡兰岛设立最高法院的皇家特许状》设立,辖域包括岛上的大部分领土(除了内陆领土康提)。此建制在1833年再议,并被新的特许状取代,覆盖岛屿全部面积。[3] 1972年,国家获得独立并实施了新的宪法。 组成法院大小法院包含大法官和不少于6名不多于10名的法官。先由总统提名,在经宪法议会批准,最后由总统任命。 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上诉法院大法官按下述称呼:阁下(英文:Your Lordship")并接受尊敬的法官(英文:The Honourable Justice)”的尊称。 提名与批准斯里兰卡总统负责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免,在斯里兰卡宪法议会的建议下任命。从2001年10月3日至2011年,依据17条修正案,宪法议会有权就大法官任命一事建议总统。[4] 如果相应任命短于14天,则此条不适用。大法官在未经宪法或总统许可下不得担任其他公职。为了履行其就大法官任命一事的职责,宪法议会可以咨询首席大法官或者最高检察长的意见。[5] 任期依宪法,大法官在担任公职其间言行举止合迹者可在其龄65时退休。在得到总统指令、向 斯里蘭卡國會陈情并得到在国会的多数同意下可以免职。相应指令必须因有证据的行为不检和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发出。 在总统令出示后,如果《决定》由不少于1/3总数的议会成员签名并且详细解释据称的行为不端或是能力不够,可由斯里兰卡议会议长提出《决定》,或者在议会指令上记录。议会必须完整呈现相应的过程,包括通过决定的流程,调查以及相应的证据,被指控的法官有在议会自行或派代表辩护的权利。 法官不可担任其他任何职务,无论是否收受报酬,除非经由宪法、成文法或总统特许。[5] 免职最高法院的法官只能由议会免职,但如果被判刑,法官将服刑。2015年对大法官Sarath De Abrew的弹劾,是第一次在任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检控刑事罪责。[6][7] 装束大法官主持法庭时,身着猩红色法袍。在特别场合(比如最高法院的仪式)除了身着猩红色长袍外,还着项链和斗篷和戴假长发。 成员现任法官
设施斯里兰卡最高法院位于霍夫多普法庭综合楼. 管辖范围宪法118条:最高法院是最高及最终法院,可以指导或撤回司法决定。也是斯里兰卡最高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依照宪法,有如下权力:
独立有分析指出,在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担任总统期间,斯里兰卡司法不独立。这在弹劾首席大法官一案中得到证实:[8] Shirani Bandaranayake这位前首席大法官因为做出了不利于政府的判决而被议会弹劾,其阻止了由经济发展大臣Basil Rajapaksa和总统之弟马欣达·拉贾帕克萨提出的法案。[9] Bandaranayake被前总检察官Mohan Peiris取代 。Peiris被认为是总统Rajapaksa的同僚,批评者认为此项任命进一步巩固了总统及其家族的政治权力。 Bandaranayake拒绝承认此弹劾,相关律师群体也拒绝和新首席大法官工作。Bandaranayake具有争议的弹劾得到了许多来自斯里兰卡以外的声音批评。 在邁特里帕拉·西里塞納当选总统后后,Mohan Peiris任命被认为是在法律上无效的,因为前任政府对Bandaranayake的解任无法律依据。 Shirani Bandaranayake恢复其职务,手捧鲜花,并得到律师的致意。在她合法退休后,K. Sripavan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10][11][12] 著名判决最高法院曾判决,只有中央政府才拥有对土地的权力,而省议会没有。 中央不愿意将土地和警察权力交给地方政府,此项裁决极大的影响了《1987年印度-斯里兰卡条约》以及相应第13条宪法修正案的实施。[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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