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征用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指政府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民事主体(公民个人或组织)的財產[1]。 依据财产性质,征用可分为動產征用和不动产征用。动产征用常见于自然灾害、社会动乱等紧急状态下的征用,又称为紧急征用[2]:71、应急征用[3]:622。征用结束后,征用物会有原物归还、造成损失[2]:71、征用物湮灭等多种境况。征用物湮灭,如禽流感疫情下,政府对私人所有的家禽进行扑杀[4]:176。不动产征用常见于土地、房屋等征用,又可称为征收[1]。 政府征用的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1],同时必须保障民事主体(个人或组织)的私有財產權。各国財產權宪法保障规范大多由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损害赔偿条款(或征用补偿条款)三层结构组成[4]:176。各国紧急征用补偿的法律标准不一,补偿方式可分为直接补偿、间接补偿等,又有全额补偿、适当补偿、平衡补偿[3]:626—628、公平补偿、正当补偿等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研究者指出,由于本国没有专门征用补偿法,紧急征用的补偿多称“适当补偿”、“相应补偿”,因此含义不明、标准不定。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仅获得较少补偿或根本不补偿[2]:71—72。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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