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廖家坡逼童为娼案
岳阳廖家坡逼童为娼案是2001年发生于湖南岳阳火车站附近廖家坡[a]的拐卖儿童、强迫卖淫案。案发地是为旅社聚集区,卖淫业繁盛[1]。卖淫业者控制、强迫幼女卖淫亦为常见[2]。当地无业游民组成“治保组”,向旅社和性工作者收取“保护费”,并公开对抗公安机关的行动[1]。治保组成员曹小红涉及本案。当地四百余家旅店中,一百五十多名老板(鸨头)涉及本案[2]。事件令社会关注兒童在中国大陆性暴力问题的处境。 案情2001年5月15日,华容县的12岁女童段某因故离家出走至岳阳市[5],寻找舅舅未果[2]。16日凌晨1时许,段某在岳阳火车站遇见邓光平[b]。邓光平将段某带至旅社住下,闲谈得知她的姓名、年龄、就读学校等基本情况。邓光平将段某以500元的价格[5]卖给在火车站附近廖家坡菜场三楼[2]经营旅社的谭龙芳、刘利平夫妇。当日,谭龙芳让段某抄写“卖身契”,并迫按下手印[6]。根据相关描述,谭氏夫妇在廖家坡菜场三楼的旅社实是三房一厅户型民居的一部分。另一位女老鸨包季香(音)亦在同一居室中开设旅社,控制13岁女孩子范丽娜卖淫[2]。 首次,是由刘志君介绍,谭龙芳的妹妹谭立英和刘利平寻找到嫖客陈星慧(案发后已死亡)强奸段某[7][2]。其后,谭氏夫妇采取白天跟踪,晚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段某卖淫[5]。日常由妻子刘利平进行监视、押送卖淫。在当年5月至8月间,刘利平、谭龙芳等人持续强迫段某卖淫。段某自己记录,共有七百余次[2]。或说850次[1]。8月14日晚,辖区土桥派出所在廖家坡25号门面4楼吴再的“旅店”,查扣段某和嫖客何宏章。当时,办案警员谭军面对身高不到1.4米、体重仅30多公斤的段某时,并未怀疑她的真实年龄,亦无查核其身份。在派出所留置一晚后,派出所做出罚款一千元的治安处罚,由廖家坡治保组成员曹小红担保、谭立英出面领走段某[2]。 除谭氏夫妇、谭立英外,相关报道提及多次强迫段某卖淫的秦光华、包季香(音)、万(音)老板等人皆是廖家坡地区旅社老板[2]。案发后,进入刑事程序的,则有李国强、周友明、龚岳生、陈利红四人[7]。其间,谭氏夫妇多次采取特别残忍手段,与吴再(案发后在逃)合谋,要求个体医生殷慧对段某子宫进行扩宫后注入鸡血,冒充处女供人嫖宿,致使段某染上多种性病[6][7]。 查处段某离家三月后的8月24日,段某寻机打电话给自己的家人。家人追查到电话在廖家坡。当日,段父去廖家坡寻找女儿。25日,求助于辖区土桥派出所。段父确定到自己女儿的下落后。派出所指导员孟建和民警通过对当地“地头蛇”工作解救出段某[2]。 事发后,案件并未立即进入刑事程序。段某同处的女孩范丽娜仍被包季香控制卖淫。8月28日,刘利平曾找人向段家在岳阳的亲戚探听消息,问“妹子父女是不是回了家?”段父要求谭氏夫妇归还女儿的书包和衣物,并提出与刘利平会面,要给一个说法。谭氏夫妇则派出四人,羞辱段氏父女,说“你最不应该叫派出所的人出面”[2]。 8月29日,派出所指导员孟建和段氏父女回谭氏夫妇旅社取回书包衣物。民警抓捕刘利平时,与段父一起被二十多人围殴。刘利平、谭龙芳等涉案人潜逃。之后,案件沉寂数月。段父要求岳阳市公安局将案件转交廖家坡的非管辖地派出所——站前派出所办理。10月29日,段父要求严惩犯罪分子的信件转交给湖南省公安厅厅长周本顺[2]。 周本顺批示岳阳市公安局局长刘国球,调查廖家坡的情况,如属实,进行重点整治,对该地案部门要求“查清问题,严肃处理,查处情况要尽快上报”。11月12日,刘国球指示“组织专人迅速查清严肃处理”。在岳阳市公安局组织下,岳阳楼公安分局、白石岭公安分局组成专案组[2]。12月15日,警方专案组获悉刘利平、谭龙芳夫妇行踪。12月19日,警方在益阳市南县将二人捉拿归案,并抓获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6]。 审判2002年,岳阳市司法机关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员众多,加重大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对该案进行分批起诉、分批审理。4月2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对首批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谭立英另案处理。4月15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7]。因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事涉隐私,进行不公开审理[4]。 4月19日,岳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邓光平拐骗、贩卖年仅12岁的幼女;刘利平、谭龙芳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强迫幼女卖淫,手段卑劣,造成严重后果。邓光平、刘利平等10人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240条、第241条等的规定,依法从严判决[5]。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光平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利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谭龙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李国强、周友明、龚岳生、陈利红、何宏章、汪建平、刘志君分别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0年、13年、12年、12年、8年、8年、5年。邓光平等9名被告人赔偿段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3万元[7]。 邓光平、刘利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的刑事部分判决,判令上述被告人共同赔偿段某经济损失6.2万元[4]。 6月10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主犯邓光平、刘利平执行死刑[3][4]。 相关条目备注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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