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快速道路
臺灣的快速道路,一般指服務品質介於高速公路與一般公路之間的汽車、大型重型機車專用道路。部分快速道路被編為省道或國道,於中華民國《公路法》中專稱為「快速公路」,如國道快速公路、省道快速公路等。 定義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對於快速公路的定義,為「指除高速公路外,其出入口完全或部分控制,中央分隔雙向行駛,除起訖點外,並與主要道路立體相交、次要道路得平面相交,專供汽車行駛之公路」。其英文翻譯為「Expressway」(簡稱:EXPWY),與高速公路使用的「Freeway」不同。 道路管理管理機構快速公路快速公路的等級比高速公路略低,一般歸為中華民國國道、省道等級兩種。編為國道者,由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管理;編為省道者,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管理。 此外,快速公路的服務水準也較高速公路為低,如部份快速公路無路肩設計,但仍以車輛的區域性移動為主。對於道路進出採用完全或部分進出管制,與都會區或都市計畫區之道路、主要幹道等交會,主要以立體交叉;郊區、鄉間、與次要道路之交會,則多為平面交叉。 可行駛車種方面,除了專供汽車行駛之外,於2007年11月1日起,排氣量5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2012年7月1日起,依據新修正之中華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排氣量250cc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也可行駛於快速公路。 快速道路如無特別情形(如銜接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一般由所在之縣市政府養護,道路等級歸類為一般道路或市區道路。 裁罰方式快速公路的管理與裁罰方式,原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自2006年6月28日交通部修正「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改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將快速公路納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規範,並自2006年7月1日施行,其裁罰適用範圍亦配合該條例修正,將快速道路省道級別之12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西濱快速公路及中投公路,共計14條,一併納入進行裁罰,市區和地方快速道路並仍維持原有管理及裁罰方式。 超速取締省道等級以上之快速公路,速限警告標誌應設立在測速照相機的300公尺之前,裁罰金額也較高。 而一般快速道路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應在100公尺至300公尺間標示。 養護施工快速公路的養護與施工方式,依據2012年8月交通部公路總局修正發布之「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手冊」辦理。為使養護管理之快速公路能提供最佳之路況及服務水準,於快速公路進行修建及養護工作時,係為使所轄快速公路施工交通管制設施具一致性及標準化,俾使快速公路施工及養護步驟健全,以維護行車及工作人員之安全。 部分快速公路與其他道路採平面交叉,其臨近路口相關施工中交通管制設施之佈設,請另參照中華民國交通部頒佈之「交通工程手冊」規定辦理。 道路規格高快速公路部份國家不用「高速公路」(英語:Freeway),而採用「快速道路」(英語:Expressway)作為其境內專用道路的名稱。各國儘管對高速公路的命名不同,但都是專指有4車道以上、兩向分隔行駛、完全控制出入口、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公路。此外,有不少國家對部分控制出入口、非全部採用立體交叉的直達幹線也稱為高速公路。國際道路聯合會(IRF)在歷年的統計年報中,把直達幹線也列入高速公路範疇。 上述汽車專用道路規格,除了國道,中華民國統稱為快速道路,非雙向分隔車道之直達幹線稱為一般公路。 世界高速公路長度排名,國際上把中華民國的高快速公路(國道+省道)總長度計入排名。 市區快速道路市區快速道路又稱為「都市快速道路」(英語:Urban Expressway),設計時速60~100公里。 臺灣第一條市區快速道路為台北市水源快速道路,於1980年通車。後陸續完成諸多高架道路,工程技術日漸成熟。中華民國內政部於2005年建立快速道路法規標準。 依內政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之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市區快速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以匝道或立體交叉方式與其他市區道路銜接。但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與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採平面相交,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二、雙向車道間應以實體分隔,各方向應為二車道以上。 三、不得與鐵路或軌道運輸設施平面交叉。 四、快速道路二側鄰接平行道路時,應採實體分隔或立體分離。 汽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3.25公尺。 快速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4.5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3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4.6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0.5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3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 快速道路最小曲線半徑: 設計時速60公里為120公尺,時速80公里為230公尺,時速100公里為390公尺,因地形或其他特殊狀況,可在道路轉彎前限制路段採漸變速限至時速60公里以下。 新建與延伸新建國道因環保議題,用地取得不易與民意阻力高,原物料上漲導致工程發包不易,以及跨部會溝通聯繫的時延…等等因素,大大地增加興建難度。 現今國道延伸多半先採用連絡道或平面道路規劃,待日後預算充足或民眾反映需求,再行升級道路規格。 交流道
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依據公路法第六條,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交通部)管理,交通部為審核省道快速公路增設交流道,特訂定申請審核作業要點。 人民或機關建議增設交流道時,申請機關為該交流道所在地之縣(市 )政府。 連絡道連絡道作為高快速公路的輔助道路,在道路規格上較為彈性,一般分為高架道路、封閉式道路、平面道路。 依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公告,連絡道路(連絡道)為「位於交流道內,與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主線橫交並藉匝道相連通之地方道路。」[1] 主要是公路連接公路,通常道路起終點分別為交流道與省道,縣市道。也可作為高快速公路起點的引道或中途與終點的延伸線。 快速道路長度與密度各縣市快速道路仍在建設中,全國快速道路總長度未能計算。
其他國道與快速道路長度之比較數據,請參考臺灣之最列表。 快速道路列表國道快速公路
國道連絡高架道路此處指具連絡國道性質的高架道路。
省道快速公路屬於省道等級的快速道路(快速公路),原標誌和一般省道的標誌無異,同為藍底藍框。後交通部公路總局在2007年10月19日發佈公告,將快速公路的標誌改為紅底藍框,並陸續在各快速公路進行更換作業。 依公路總局之公告,快速公路係以承擔都會(副都會)中心與主要地方中心間、兩主要地方中心間等之聯絡為主要功能,其易行性略次於高速公路,但其可及性則略高於高速公路。[3]
縣市快速道路以下由北至南表列公路主管機關公告與直轄市轄管之快速道路。[5] 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規劃中或興建中的快速道路/公路跨區跨縣市
北北基地區
桃竹苗地區中彰投地區
雲嘉南地區
高屏地區
宜花東地區
外島地區
註釋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