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化教育計畫
個別化教育計畫(英語: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是美國於1975年規定學校須針對每一位身心障礙學生所設計的計畫。為依照學生的家庭背景、興趣、學業成就、認知風格作綜合性的分析及評估,由教育專業人員與家長互相溝通、合作設計教學活動,並根據學生的學習狀況進行檢討的學習計畫。此計畫在臺灣亦被用在協助資賦優異[1]及特殊需求[2]的學生學習。最早是在在家教育、自學和特殊教育的領域上使用,其後逐漸擴及一般教育。 如:中文程度較差、學習能力較差,、情緒常常失控等 概述每一位學習者的學習起點、學習風格、學習環境都不同,因此就有不同的學習需求,需要瞭解個人的處境才能評估怎樣的教育是適合他的。 同一個年級、同一個班級,學習需求往往有很大的差異,要求學生使用同樣的學習節奏、學同樣的學習內容、用同樣的學習評量方法,很難避免造成低效率的課堂,甚至無效課堂。尤其是頭尾問題,可能造成一部份的學生,持續處於學習怠速的情況,一部份的學生處於無效學習和習得無助的情況。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意義個別化教育計畫(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簡稱 IEP[3] )是針對某一學童的教育需要,由一組的專業人員和家長共同擬定的教育方針及課程內容,以書面方式提出完整的規劃。 法源依據特殊教育法[4] 第 28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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