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乡是中国历史悠久的基层行政区单位,自先秦时代沿用至今。1949年,两岸分治。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乡的设定各有不同,已扩展出乡级行政区的概念。 起源《周礼·大司徒》中,有“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的记载。有作者认为这是“乡”做为行政区单位的起源[1]。《周礼》又记,周王国划为六乡三遂,诸侯国划为三乡三遂或一乡一遂不等。杨宽解释金文“乡”字,“象两人相向对坐,共食一簋的,基本意应为乡人共食”。故有研究者指,“乡无划地而居之意,而是指众人共享状”,“后因制军的需要,乃划分一国为若干乡,一乡之卒组成一支军队”[2]。 其他研究者则指,“乡”本义指方向,在先秦时代的文献中常引申为表示某个方向的地域。而在春秋战国时代,随着中央集权和郡县制的确立,“乡”、“里”成为基层行政区单位。“乡”、“里”的管理体制即是乡里制[3]。但直到清末,中央政府在县以下并不设置行政机构。 近现代清末至北洋政府时代,中国社会巨变,为应对社会现代化的需求,新的行政体系在乡镇逐步形成。至国民政府时代,开始形成全国统一的乡级行政体系[4]。 1909年,清政府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在州、县之下实行城、镇、乡自治。城、镇、乡的定义分别是,“城厢地方为城,其余市、村、庄、屯、集等各地方,人口满五万以上者为镇,人口不满五万者为乡”[4]。 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颂布《县组织法》,县之下,设区、乡、镇,实行自治制度,行政长官即是区长、乡长、镇长,由直接选举产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乡仍是中国乡村主要的基层行政区单位。1958年,进入人民公社时期。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在全国范围内逐步解体。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实行政社分开。重设乡级人民政府[5]。至1984年底,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绝大部分转变为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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