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茶法史中國自唐代以來便設置關於茶的法律,由於茶在貿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潤,宋、元、明、清皆实行茶叶专卖制度。 唐朝茶法唐代針對茶葉課稅之議始于赵赞。唐德宗贞元九年,張滂奏立稅茶,官府开始征收茶税。[1] 大中六年(852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茶法”12条,严禁私贩茶葉,“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2]。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宰相王涯奏请榷茶,又兼榷茶使,下令民间所種植的茶树全部移入官办茶场,此舉受到朝野極大之反彈。不久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杀。令孤楚继任榷茶使,立即停止榷茶,恢复舊制。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國宋朝茶法宋朝的茶税經過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税法,接續有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至蔡京時確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購買茶引,自行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在应天府、常州府和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贩茶许可证)所,并立茶法:
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4]。 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南宋時继续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根据《元史·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杖六十;转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号,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或引不随茶货者,按私茶论处、。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茶园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根据《明史·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每百斤茶,交钱二百。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凡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论死罪。 洪武初,定茶税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税务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户部在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各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马。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余斤,四川一百万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设茶马司,推行茶马法,西部诸部落,无不以马换茶。 清朝茶法康熙四年(1665年)云南西部设立北胜州茶马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废止。乾隆年间,改茶引法为引岸法,茶商必須到指定的地點(口岸)销售或易货,加強監視。 注釋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