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行政法。由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历经1988年、1998年(修订)、2004年、2019年三次修正,一次修订。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1][2]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附属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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