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LGBT權益
英國的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權益自建國之初從零起步,經歷了20世紀晚期男同性行為的除罪化,迄現代已迥然於往,建立許多制度以保障同志族群權利。 在住宅、就業及商品與服務方面,英國已立法裁定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相關歧視為違法;英國軍隊也允許同志個人在軍中服役時公開性向。同性伴侶自2002年起可享收養之權,自2005年並可登記為公民伴侶。2004年通過的性別承認法案,也授予跨性別者重置法律上性別的權利。英國過去並不承認同性婚姻,自2011年起,聯合政府已著手規劃一場商討會,預計在會中討論使同性伴侶宗教和世俗婚禮皆合法化的可能性。[1]。並於2013年7月17日得到皇家御准,正式通過《2013年婚姻(同性伴侶)法》。[2] 英國現時社會已普遍接納同志。民治公司(YouGov)2007年調查顯示,90%的英國民眾支持立法禁止性向歧視,另外根據人民公司(Populus Ltd)2009年民調報導,61%人民支持同性伴侶的結婚權益[3]。 2001年1月8日,英國通過2000年性犯罪修正法案,將同意年齡降至16歲,無論其性別或性向。 2013年7月和2014年2月,英國的英格蘭、威爾斯和蘇格蘭都先後通過同性婚姻法案,北愛爾蘭則在國會要求的期限到期後,於2019年10月21日自動生效。 歷史在大不列顛聯合王國成立之初,英國法律視肛交和獸交為違法行為,根據1533年性悖軌法得處以絞刑。1861年,人身罪法第61款解除同性性行為的死刑刑罰,但男同性行為在1885年刑法修正法案第11節中仍定為違法,可判處監禁,並推廣適用於所有男性之間的性行為。女同性戀則不被當時的法律所承認。 1950年代初期,英國警察以法為根據,大肆取締男同性行為,造成許多沸沸揚揚一時的逮捕和審判事件。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著名科學家、數學家和戰時密碼破解員艾倫·圖靈(1912年-1954年),他在1952年因「嚴重猥褻」被定罪。2009年,英國首相戈登·布朗在回應一封請願書時[4],對此表致歉意[5]。 1953年,大地主麥可·皮特-里維(Michael Pitt-Rivers)和記者彼得·懷德布洛德(Peter Wildeblood)被指與愛德華·麥克納利(Edward McNally)和約翰·雷諾茲(John Reynolds)發生集體雞姦行為而被逮捕,並被控和愛德華·孟塔古勾結犯下此罪行。檢察官保證不起訴麥克納利和雷諾茲。審判於1954年3月15日在溫徹斯特城堡大廳舉行,最後孟塔古、皮特-里維和懷德布洛德三人皆被定罪。 1954年3月28日,《星期日時報》刊登一篇名為「法律與偽善」的文章,評論這次審判和它所帶來的影響。沒隔多久,《新政治家報》也在1954年4月10日登載了「警察與孟塔古案」一文。孟塔古審案後一個月,內政大臣大衛·麥斯威爾·伊夫爵士同意設立委員會,負責對同性犯罪相關法律進行審查並提出報告。1954年4月18日,休·盧卡斯-圖斯爵士(Hugh Lucas-Tooth)在英國下議院發表正式報告。同年8月,英國內政部成立十五人委員會,重新考慮「同性犯罪的相關法律和慣例」以及「法院對犯下如此罪行者的判決處理」。 概要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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