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简称甘肃省人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1954年8月在兰州成立[1]。其常设机构为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历史沿革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协商产生的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0年10月1日至12日,甘肃省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兰州文化会堂举行,选举产生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在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代为行使其权力。1950年10月至1954年9月,甘肃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四年内一共举行过两次会议[2]:2。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各地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冬至1954年春,甘肃省进行了建国后的首次普选。1954年8月16日至20日,甘肃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兰州举行[3]。出席会议的代表包括汉、回、藏、蒙、东乡、保安、撒拉、裕固、哈萨克、维吾尔、土、满等十二个民族和原宁夏省的全体人民代表。会议选出了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4]。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受破坏,其职权被甘肃省革命委员会取代。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中央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部长和统战部部长会议,其中确定将革命委员会作为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计算。1977年12月23日至29日,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甘肃省的恢复[2]:5。 组织机构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第十三届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设有以下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