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创意产业,或稱文化及创意产业(英文: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或The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簡稱文創產業,中文詞彙最早由中華民國行政院於2002年5月依照〈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的子計畫「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計畫」所確定。文化創意產業為臺灣官方定名,而文化及創意產業則為香港官方定名,但世界各國與各學術層面的定義不同,文化及創意產業有時被稱為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數位內容產業、文化內容產業、創意工業、版權產業與時尚流行產業等。目前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的國家較出名者,如有英國、韓國、美國、日本、芬蘭、法國、德國、意大利、澳大利亞、紐西蘭、丹麥、瑞典、荷蘭、比利時等。 來源針對文化與創意面進行產業發展政策,最早是在1997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推動的創意產業;同一時期,遭逢亞洲金融風暴的南韓,在總統金大中主導下,也開始從電影與數位內容等產業開始發展「文化內容產業」。2009年5月7日,南韓依據《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成立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KOCCA)。採取類似作法者,包括澳洲、紐西蘭、歐洲諸國等。而中國近幾年在藝術市場蓬勃、公共展演場地大建設(如798艺术区)下,除在既有製造業的優勢下群找出路外,也開始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資源投注,並且參考臺灣的名詞與官方定義。 定義文化創意產業,顧名思義,為結合了文化及創意的產業。而對「文化」一詞有諸多不同的定義。「文化」一詞,廣義來說,泛指在一個社會中共同生活的人們,擁有相近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以及信仰等;狹義的來說,即是指「藝術」,是一種經由人們創造出來新型態的產物。不論就狹義或廣義的文化而言,「文化創意」即是在既有存在的文化中,加入每個國家、族群、個人等創意,賦予文化新的風貌與價值[1]。根據前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總監許焯權在《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中的定義, 文化產業指: 「一個經濟活動羣組,開拓和利用創意、技術及知識產權以生產並分配具有社會及文化意義的產品與服務,更可望成為一個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生產系統」。[2]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所頒布的定義,文化創意產業,指源自創意或文化積累,透過智慧財產之形成及運用,具有創造財富與就業機會之潛力,並促進全民美學素養,使國民生活環境提升之下列產業:一、視覺藝術產業。二、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三、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四、工藝產業。五、電影產業。六、廣播電視產業。七、出版產業。八、廣告產業。九、產品設計產業。十、視覺傳達設計產業。十一、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十二、建築設計產業。十三、數位內容產業。十四、創意生活產業。十五、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前項各款產業內容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而香港政府則指文化及創意產業「涵蓋一組知識型活動,通過創意及以智力資本為基本投入要素,而生產具文化、藝術和創意內容的產品和服務。」[4] 中國大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有政策福利支持和税收优惠,促使许多企业开始发展综合性的多功能文创产业园区。[5] 深圳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首次明确提出将文化产业建设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而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态势迅猛,自2003年在全国率先确立“文化立市”战略以来,深圳文化创意产业以年均接近25%的速度快速发展。 根据《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规划(2011-2015年)》提出的发展目标,至2015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2200亿元,占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4.5%以上;文化产业总产出超过5800亿元,努力将深圳打造成中國乃至国际上重要的文化创意产业先锋城市、世界知名的“设计之都”和国际时尚创意中心[6][7]。 2014年由深圳市龍華區大浪時尚創意城發起[8],成立深圳市時尚文化創意協會,致力於推動深圳時尚文化創意行業自治、維護行業公平競爭、搭建產業服務平台、培育高端人才、提升產業水平帶動轉型升級。 香港在香港,文化及創意產業被經濟機遇委員會確認為六項優勢產業之一,為香港具明顯優勢及可進一步發展的經濟領域。[9]香港特區政府將文化及創意產業定為包含11個組成界別,包括 [4]:
文化及創意產業在香港具發展潛力,出版業每年為香港帶來130至140億的增加價值,就業人數達四萬人以上。在硬件書籍(即普遍的書本)和軟件書籍(即電子書等)方面,香港都具備成為華文和外語圖書出版及銷售中心的優厚條件;在硬件書籍方面,香港擁有可謂「世界級」的通訊及運輸基建,進出口圖書十分便捷。香港為世界四大印刷中心之一,效率及環保標準均可傲視同儕,外地出版商可以在香港印製圖書,然後直接運往亞洲其他地區銷售。軟件方面,香港的出版業界人才具備國際視野及雙語能力,知識產權保障制度完善,可協助外地出版商開拓亞洲市場。[10] 香港「創意產業」的概念出現於1990年代末。1999年,藝發局在文化界討論的基礎上首次提及「創意產業」這個概念,引起傳媒的興趣及廣泛報導。2002年,香港貿易發展局發表第一份關於創意產業的報告。報告估計香港當時約有9萬人從事創意產業,而創業產業的產出約佔本地生產總值的2%。2003年,香港特區政府中央政策組委托香港大學文化政策研究中心進行「香港創意產業基線研究」。在該研究報告中,首次按照新的「創意產業」定義界定了香港的十一個行業為創意產業,同時指出2001年至2002年度香港創意產業的產出實佔本地生產總值的近4%,就業人數達170,011人。 從2003年開始,「創意產業」在歷年特區政府的施政報告中均有所提及。2005年,時任行政長官的董建華先生在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加快推動文化及創意產業,是我們的重要工作之一。我會儘快設立文化及創意產業諮詢架構,廣納產業界、文化界,以及相關範疇的外地翹楚,共同參與。我們將與大家一起,探討香港文化與創意產業的發展遠景、路向和組織架構,研究全面發揮優勢,整合資源,重點推進」,香港的「文化及創意產業」說法出現。及後,前任行政長官曾蔭權先生亦將文化及創意產業納入其施政綱領中,如在石硤尾建立創意藝術中心、成立香港電影發展局等。時至2009年6月,特區政府在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科技科轄下成立創意香港,負責政府在推動香港創意產業的發展,並為推廣創意產業事宜提供一站式服務。當局亦把由不同機構及部門管理、旨在協助創意產業發展的各項基金和計劃交由創意香港管理,使其更能專注業界的需要,制定相宜的措施。因應政府架構重組,創意香港由2022年7月1日起撥歸新成立的文化體育及旅遊局管理。 臺灣在臺灣,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辦機關包括文化部、經濟部以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文化局(處)。 選定原則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文化創意產業有三項標準,包括:
產業範疇根據臺灣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所公佈的選定原則,台灣的文化創意產業產業範圍包括: 文化部主辦
經濟部主辦
參見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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