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教唆犯(英語:abettor),是一个大陆法系刑法学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稱為教唆。 构成要件成立教唆犯的必须要件有,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对被教唆的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观上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教唆犯属于共犯的一种,如果教唆者没有和对方构成共同犯罪,则不成立教唆犯,而可能成立间接正犯[1]。此外,根据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教唆犯可能会是从犯[2]。 教唆既遂和犯罪既遂的成立时间不同[3]。 定罪处罚中國大陸
参考
維基教科書中的相關電子教程: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29條 |